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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两点论丨破除“远洋捕捞”式执法,协同治理是否为“良药”?

新闻两点论邹万明

近日,浙沪苏皖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布《严格规范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异地执法行为八项举措》,这一被称为全国首个“反‘远洋捕捞’式执法”的举措受到舆论好评。

好从何来?首先来自社会对“远洋捕捞”的诟病。“远洋捕捞”式执法是指执法机关在本辖区之外,以获取高额罚没收入为动机,频繁开展突击检查、跨地区执法的行为。这类执法往往导致企业经营成本上升、市场秩序混乱,甚至侵蚀了法治的公信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该现象发出严正警示,要求依法规范执法,防止过度执法。

长三角经济活跃,市场主体联系密切。三省一市联合出台“八项举措”,强调案件争议期间暂停一切相关执法活动、避免发生违规行政强制行为、逐步推动长三角地区执法裁量统一等,目的是防范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应尽可能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无疑对全国具有示范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不是异地执法都是“远洋捕捞”,异地执法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上述八项举措的第二个“好”,就在于用协同协作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并提高质效。

比如说,互认执法取证。相关举措指出,在长三角任一地区依照法定程序获取的证据,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互认法律效力,避免重复取证。需要开展异地执法活动的,优先采取协查形式,确需派执法人员赴异地现场调查取证的,应提前告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由后者陪同开展。这些都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避免发生因异地“高压执法”吸引或排挤企业的现象。

当前,正在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杜绝“远洋捕捞”是题中应有之义。长三角省市从市场监管入手规范异地执法,下一步应扩大覆盖领域,以更大力度依法防止和纠正逐利性执法司法活动。长三角的探索拓展为全国统一行动,必然是大势所趋。这也提醒那些对罚没收入存在一定依赖的地区,要及时转变观念,“远洋捕捞”是“竭泽而渔”,优化营商环境“放水养鱼”帮助做强市场主体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