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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气人了!”河南商丘,一女子为给儿子操办订婚宴,花费7000多元在某商店购买了

“太气人了!”河南商丘,一女子为给儿子操办订婚宴,花费7000多元在某商店购买了11箱“海之蓝”。然而,订婚宴上,包括女子在内的多人饮酒后,身体都出现了不适症状。女子怀疑酒有问题,经检测,这些酒竟全是假酒。得知结果后,女子直呼“太丢脸了”。 于是,女子找到商店老板,要求“退一赔三”,商店老板却称自己也是受害者,拒不赔偿。如何评价此案?(来源:都市接到办) 事情是这样的,赵阿姨家中有喜事,为给儿子办订婚宴,她特意到附近一家商店,花7000多元买了11箱“海之蓝”白酒备用。 婚宴当天,亲朋好友齐聚一堂,举杯共饮。 这场宴会一共用掉了6箱白酒。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宴会结束后,包括赵阿姨在内的众多亲朋都身体不适。 其中,赵阿姨还去医院打了点滴。 起初,赵阿姨以为是自己喝多了,没太在意。 但随着亲家等人反馈情况,赵阿姨开始怀疑酒有问题。 于是,她拿着剩下的7箱白酒到当地市监局鉴定。 果然,这7箱白酒只有瓶子是真的,厂家认定为“商标侵权”,市监局对商店老板进行了处罚。 得知结果后,赵阿姨愤怒不已:“好好一场喜事,就因为这假酒,让我在亲戚朋友面前抬不起头。” 随后,赵阿姨找商店老板要求“退一赔三”。 对此,商店老板喊冤,称自己是替别人卖酒,并不知情,还因这事被罚了款。 所以,商店老板拒绝了赵阿姨的索赔。 那么,发生这种事,赵阿姨该如何维权呢? 1、尽管市监局未明确认定酒水作假,但伪造商标标识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57条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 这种定性不影响消费者向销售者主张权益,因为商标侵权的商品本身就属于“假冒商品”,符合消费者维权的前提。 2、赵阿姨向商店老板要求“退一赔三”,有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本案中,商店销售的白酒经厂家确认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也就是说,无论商店是否“知情”,其向赵阿姨出售“假酒”的行为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商店需承担责任。 若商店拒不担责,赵阿姨可提起诉讼维权。 3、商店以“市场监管局已罚款”为由拒绝赔偿,混淆了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界限。 行政机关的处罚不能免除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赔偿义务。 简单来说,本案中的商店该赔偿就得赔偿,不能以行政处罚进行抗辩。 最终,赵阿姨找来媒体曝光协商,商店同意退还赵阿姨7000元货款,并赔偿8000元。 总而言之,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物是人类生存之本,安全是食物的底线。 只有保障食品安全,人们才能吃得放心、健康,社会才能稳定和谐。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