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
日前,天津市住建委网站发布公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程序及有关问题办理意见的通知》(津住建发〔2020〕12号)文件即将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现对即将到期的《通知》进行修订,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重新印发并继续施行,现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主要对原有住宅维修资金计息方式、缴存项目登记表、缴存协议书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对部门名称、维修资金专业名词进行了调整、规范。
公示时间为2025年10月27日至11月4日。
调整了原有住宅维修资金计息办法
01
依据:《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八条将文件二、有关问题的办理意见(八)原有住宅维修资金的计息2.计息办法。
“每年的1月1日为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计息,在计息年度(指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新归集的维修资金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浮动利率计息。每年12月31日结息后,专项维修资金利息转入本金滚存使用”修改为——“每年的1月1日比照住房公积金的利率为交存原有住宅维修资金的业主结息,结息后,利息分别计入户账,转作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并将文件附件4“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协议书”第三条计息方式予以对照调整。
对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项目登记表进行了调整
02
根据文件程序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等进一步完善表格。将区住房建设委意见栏中需区审核内容调整为“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核对人”。
将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意见栏增加:“应缴存维修资金金额,实际缴存维修资金金额,住宅小区建安工程费核对人,应缴存维修资金核对人”等。
进一步完善缴存协议书
03
依据《关于归集追缴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工作意见》(津政发〔2004〕8号)规定。调整全市出售的住宅应当统一缴存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时限;
同时,依照工作实际,将原协议书第三条“甲方负责在天津银行开立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款专用账户,以保证乙方顺利按时缴存维修资金”修改为“乙方负责将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甲方在天津银行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