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罗大美案的抗诉进展在法律界和社会上都引发了广泛讨论。 在同级检察院驳回抗诉后,被害人一方已向省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此次抗诉的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从犯杨恒的量刑以及退赃责任问题上。 首先要明确,本案抗诉的关键并非主犯是否应判处死刑,而是从犯的责任该如何界定。 依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核心要素在于共同故意与行为协作。 杨恒作为罗大美的熟人,利用这份信任将其诱骗至作案现场,这是整个犯罪链条的关键开端。若没有他的配合,后续的绑架、抢劫甚至杀人行为都无法顺利进行。 共犯责任具有整体性,即便行为人未直接实施暴力行为,只要对犯罪结果起到了实质性推动作用,就需对全部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杨恒事先知晓同伙准备了作案工具,也明白被害人可能面临人身危险,却为几百元报酬而放任风险发生,其构成共犯是毋庸置疑的。 更值得关注的是退赃问题。罗大美的贵重物品被抢后至今下落不明,一审以价值无法确定为由,未支持追赃诉求。 但从实物角度看,所有抢劫共犯都应对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能因某人未分得赃物就免除其赔偿义务。 如今,被害人家属已向省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能否获得支持,关键在于两点: 其一,一审对杨恒从犯地位的认定是否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即杨恒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否足以构成从犯;其二,一审退赃判决是否遗漏了共犯的连带责任。 罗大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