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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发布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转自:中国环境网

日前,《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不断深化和拓展了大气污染防治、减污降碳协同等方面的举措方法,为推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和航运绿色发展注入了法治动能。

《条例》率先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船舶污染的地方立法,从船舶动力、燃油质量、岸电使用、货物运输等多个方面构建起对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管控体系,要求船舶动力和尾气排放符合相关标准,禁止黑烟排放,鼓励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并明确了船舶使用的燃油应符合产品标准。

为进一步增强制度刚性,《条例》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针对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条例》均新增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如规定向水体排放船舶水污染物的,由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船舶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等。

据悉,《条例》还将“双碳”目标融入船舶污染防治体系。要求政府推动绿色智能船舶的研发制造与配套设施建设,并探索建立船舶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一方面要推动绿色智能船舶发展,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船舶碳排放管理,促进船舶运营企业主动采取节能减排措施,为“双碳”目标实现提供基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