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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丘,男子和女友订婚后,没能在约定时间内给女方家送去36万的彩礼,女友急了,

河南商丘,男子和女友订婚后,没能在约定时间内给女方家送去36万的彩礼,女友急了,不断催促男子快点送彩礼,这让男子倍感压力,还因此和家里大吵一架,事后男子告诉女友,他不想活了,留下这句话后,男子就转身跳进河里,溺亡了,他的父母悲痛欲绝,直接把女方和其父亲告上法院,索赔20万,法院判决让他们意想不到。 2024年2月,陈家通过媒人给儿子陈某说成了一门亲事。女方是同县的武某,两家很快订了婚。 按照当地习俗,陈家先给了武家10万元压手礼和4000元见面礼,还买了三金首饰。 这本该是桩喜事,谁料半年后,情况却急转直下。 原来啊,陈某和武某在相处期间矛盾不断,到了2025年1月22号,两家人看俩孩子也不是能过到一起去的性格,就干脆解除了婚约。 事后,武家把彩礼和三金全数退还了。 然而,本以为了结的缘分,却在一个月后重燃了。 陈某托亲戚上门求复合,武家同意后,双方再次商定婚事:正月初六送36万彩礼,初九办婚礼。 原以为这次能顺顺利利成婚,没想到呀,因为这36万的彩礼,双方再次爆发矛盾,还搭进去一条命。 这到底是咋回事呢? 陈家父母说,武某云,也就是武某的父亲,临时要求把家里的烟酒店交给两个孩子经营。 但这事没谈拢,陈某就取消了银行的取款预约,导致40万存款取不出来。 加上婚庆、酒席等事宜没订上,正月初六当天陈家就没能送上彩礼。 武某当天多次催促陈某送彩礼,这让陈某觉得很有压力,然后就因为彩礼的事和家里大吵一架,摔门而出。 接着他给武某发了条消息,说:我活不下去了。 武某看到消息立刻慌了神,一边发语音劝他别犯傻,一边赶紧联系陈某的母亲、朋友和发小,让他们赶紧找人。 只可惜,一切还是晚了。2月4号凌晨,陈某被发现溺水身亡。 陈家父母悲痛欲绝,一纸诉状将武家父女告上法庭,索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20万元,并要求赔礼道歉。 武家父女在法庭上喊冤。他们强调陈某是成年人,婚姻问题没处理好就自杀,责任该自己担。 武某还提到,第一次订婚后是陈某主动提分手,彩礼都退了,第二次复合是陈某求来的,36万彩礼也是两家商量好的,谁也没逼迫谁。 法院调取了两人聊天记录,发现武某确实说过些重话,但多是在第一次退婚时的情绪发泄,属于恋爱常见现象,没有引导自杀的意图。 更重要的是,这些争吵在复合后已经翻篇,和后来的死亡没有直接关联。 接着,法官重点调查了2月3号当晚的情况。 武某得知陈某有自杀倾向后,立刻安抚劝阻,还火速通知了陈某母亲和亲友,尽到了救助义务。 而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生命有最高注意义务,自杀是个人选择,应当自己担责。 至于彩礼问题,法院认为36万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武某云没有临时加价,和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陈家没送成彩礼,武某催促也属正常,没达到逼迫程度。 有人看后不禁感叹,都是高价彩礼发的悲剧,应该严打高价彩礼,不管是男方出高价彩礼,女方收多少高价彩礼都要重罚。 女方第一次退婚又退回所有订金和三金,这个婚姻就是无缘应该就此停止,但是男方一意孤行,已经超出自己经济范围能力,最后结果只有当事人来承担。 再者小伙子真不应该选择轻生这条路,父母把你养大不容易,你倒是一了百了,却把悲痛和伤心留给了父母亲人。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武某没有引导陈某自杀的主观故意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恶意。在陈某表达轻生倾向后,武某也已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 武某云作为父亲,在彩礼协商过程中未实施临时加价等违背诚信的行为,36万元彩礼系双方协商结果,无过错。 因此,二被告的行为不符合“过错”要件。 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杀行为具有独立判断能力和最终决定权,其自杀的直接原因系自身对婚姻问题的消极处理及与家人的争执,与武某的催促行为无必然联系。 法院强调,武某的催促属于婚约履行中的正常交涉,未达到“逼迫”程度,且在陈某流露轻生意图后,武某已采取积极措施阻止,中断因果关系链条。 因此,二被告的行为与陈某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依据该法条,无过错则无责任。最终,法院认定武家父女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武某自愿补偿陈家2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婚姻本应是两个人携手同行的开始,不是彩礼的交易场。当感情被数字绑架,当沟通只剩下催促和争吵,再深厚的情谊也会被消磨殆尽。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