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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价失效背后的监管校准:私募并购“先投后募”的合规重构天迈科技一纸补充协议(二)

锁价失效背后的监管校准:私募并购“先投后募”的合规重构

天迈科技一纸补充协议(二)的公告,揭开了私募股权并购中“先投后募”锁价模式的监管底线。这场涉及5.42亿元的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以9000万元的提价、募资程序的补充要求,终结了市场对“主体变更后锁价延续”的侥幸预期,更折射出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中,交易公平与合规优先的核心导向。

事件的核心矛盾,本质是交易要素变更与定价规则的适配性问题。从2025年1月初始协议的4.52亿元对价,到10月补充协议的5.42亿元总价款,表面是每股价格从24.25-28.26元调整至30.52元的市场化博弈,深层则是监管对“交易主体核心变更需重新议价”规则的刚性执行。最初以GP主体苏州启瀚锁定交易,后转为正式设立的启明基金(苏州启辰)作为收购方,这一主体切换并非简单的法律形式调整,而是交易责任承担、资金来源、合规主体资格的全面变更——监管逻辑下,不同主体对应的风险敞口、履约能力存在本质差异,自然无法沿用原有的锁价机制。

此次锁价失效的关键启示,在于厘清了“先投后募”模式的合规边界。实践中,部分GP为锁定优质标的,常以自身名义先行签署交易协议,再启动基金募集(即“先投后募”),并试图通过锁价条款锁定成本。但天迈科技案例明确传递出监管态度:交易定价与交易主体具有强绑定关系,当收购主体从GP过渡到正式基金时,等同于新的交易关系成立,必须以补充协议签署日的市场价格为基准重新定价,且需满足“不低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80%”的监管要求。这一规则设计,既防范了GP利用锁价转移风险、损害基金LP及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也通过市场化定价机制保障了交易的公平性。

募资程序的补充要求,更凸显了“先投后募”模式的合规短板。公告新增的“完成后续募集相关批准(如需)”条款,打破了“GP锁定标的即等同于基金合规落地”的认知误区。无论前期募资是否到位,当交易价格调整导致资金缺口出现时,基金必须重新履行募资合规程序,这背后是监管对基金资金来源合法性、LP适格性、投资决策程序合规性的全流程把控。这意味着,私募并购不能依赖“先锁定再补手续”的粗放模式,募资合规与交易定价、主体资格一样,都是控制权变更的核心前提,缺一不可。

对行业而言,此次事件是一次深刻的合规重构信号。一方面,GP在“先投后募”模式中,需摒弃“锁价到底”的惯性思维,提前预留主体变更后的定价调整机制,避免因规则误判导致交易停滞或成本超支;另一方面,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定价逻辑,正愈发贴近“近基准日定价”的市场化原则,通过锚定补充协议签署前的二级市场价格,减少了长期锁价带来的估值偏差,保护了卖方合法权益与市场定价效率。9000万元的价差,本质是对这种估值偏差的市场化修正,也是合规成本的合理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并未因合规校准而抑制并购重组活力。尽管锁价失效、募资要求升级,但交易仍具备推进基础——这说明监管的核心诉求并非否定“先投后募”模式本身,而是通过明确规则边界,引导交易各方在合规框架内开展博弈。对上市公司而言,控制权变更的确定性仍在;对私募机构而言,合规程序的完善反而能降低交易后续的监管风险;对市场而言,清晰的规则导向将减少“模糊地带”的投机行为,推动并购市场向更透明、更规范的方向发展。

从更深层看,此次锁价失效事件是资本市场法治化建设的微观缩影。在注册制改革持续深化的背景下,监管对交易合规性的要求正从“事后处罚”转向“事前校准”,通过案例明确规则边界,让市场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对私募并购行业而言,唯有将合规思维贯穿于交易设计、主体选择、定价机制、募资程序的全流程,才能在监管框架内实现标的锁定与价值创造的双赢。天迈科技的案例,终将成为私募并购合规史上的一个标志性样本,提醒所有市场参与者:在资本市场的交易逻辑中,合规永远是比锁价更可靠的“护城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