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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规范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司局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出台《办法》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现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是规范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规章,2007年发布至今已实施18年,需要结合信托业实践予以调整。2018年,资管新规明确了资产管理业务统一标准。2023年,《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厘清了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边界内涵。202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加强信托业务全流程监管。近期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全面强化了信托业务监管要求。综合上述因素,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夯实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

二、《办法》的总体结构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五章,八十五条。第一章总则明确资产管理信托(以下简称信托产品)是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信托公司管理信托产品,不得保本保收益,应当履行主动管理职责,遵守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则。第二章信托产品的设立、变更、终止规范合格投资者标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适当性管理、风险申明、投资者承诺、信托文件签署、份额转让、产品终止清算等管理环节。第三章信托产品的运营管理从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以及信托产品的销售、财产托管、投资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和受益人大会等七个方面进行了系统规范。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信托公司报告要求、监督检查、问责处罚和自律管理。第五章附则明确相关定义、制度解释、施行安排等。

三、《办法》对资产管理信托如何定位?

答:《办法》将资产管理信托定位为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符合资产管理本质。信托公司应当坚持为投资者最大合法利益服务,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依法赔偿”,做好适当性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财产托管、净值管理、信息披露等全过程管理。二是坚持私募定位。信托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且人数不超过200人。三是严格投资者标准。在落实资管新规关于私募资管产品的投资者标准基础上,对于风险较高的信托产品,实施更为严格的投资者资质和最低投资金额。信托公司在信托产品销售和份额转让等环节,都要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程序。

四、《办法》在资产管理信托销售方面主要有哪些要求?

答:信托公司销售信托产品,应当向投资者充分说明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保本保收益或者掩盖实际风险状况。一是严格风险揭示要求。要求信托文件以醒目方式提示风险,明示信托产品的风险本质和风险承担原则。二是严格销售管理。要求信托公司加强销售渠道、文件和人员管理,厘清与代理销售机构之间的责任。明确信托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在产品销售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三是严格风险匹配原则。要求信托公司对信托产品逐个划分风险等级,明确适合销售的投资者范围;对每个自然人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划分等级,向其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信托产品。四是引导强化风险意识。引导投资者基于自身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独立审慎开展信托产品投资。

五、《办法》在资产管理信托投资方面主要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严格运用方式管理。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财产,应当法律关系清晰,按照《办法》规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真实、合法、有效的基础资产。二是强化不同资产类别管理。区分证券期货资产、非标准化资产、资产管理产品、关联方资产等,针对性提出管理要求。三是严格组合投资管理。明确单个信托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比例上限。四是加强投资合作机构管理。明确了投资合作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六、《办法》在加强资产管理信托业务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明确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职责,要求建立与信托产品特点和风险状况相匹配的风险管理体系,建立覆盖各类风险的风险管理制度。二是加强操作风险管理。督促信托公司建立全流程操作风险防控机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信托文件履行受托管理责任,并加强预计负债管理。三是强化信用风险管理。要求信托公司加强每个信托产品的风险监测,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至少按季开展风险分类,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加强投资集中度风险管理,对同一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信托产品设定投资资产限额。四是加强市场风险管理。对于投资标准化资产的信托产品,要求监测基础资产市场价格波动并采取风险管理措施。五是严格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信托产品基础资产的流动性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防范期限错配风险。细化短期开放式信托产品流动性管理要求,明确封闭式信托产品期限不得低于九十天。六是明确信息披露要求。细化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临时信息披露要求。信托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还应同时符合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的制度规定。

七、《办法》在规范重点业务领域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严禁开展通道类业务。明确信托产品应当由信托公司承担主动管理责任。禁止信托公司以信托产品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违法违规等活动提供便利。限制单个投资者投资同一信托产品的比例。二是严禁开展资金池业务。要求信托公司对信托产品单独核算,信托单位净值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信托财产状况,不得脱离基础资产的实际收益水平和风险因素影响进行分离定价。明确信托产品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期限匹配的要求。三是规范开展关联交易。要求信托公司全面准确识别关联方,规范关联交易认定和定价,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和审批机制。对信托公司将信托产品财产运用于关联方提出限制要求。

八、《办法》对存量资产管理信托业务整改有哪些安排?

答:信托公司应对照《办法》要求,梳理存量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充分识别待整改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工作时间进度,锁定待整改业务规模并有序压降。金融监管总局将把资产管理信托业务整改进展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督促各信托公司稳妥有序整改。对于已纳入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个案处理范围的资产管理信托业务,还需按照资管新规有关要求及前期已报送的整改计划继续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