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治,一男子被狗咬伤,一怒之下把狗摔死了,万万没想到,狗主人带着一群人找到家里,围着男子父亲围殴,父亲害怕极了,随手抄起一把刀对着人群乱捅,结果导致狗主人身亡,男子父亲因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男子一口咬定父亲是正当防卫。 2025年年初,因为一条狗,改变了申家和郭家两家人的命运。 原来,申先生走在街上,突发意外,郭家养的一条狗,突然性情大变,对着他就咬了一口,申先生惊恐不已,疼的呲牙咧嘴。 申先生一怒之下,抓住狗狗高高举起,直接给摔死了,然后,他报了警,来到派出所等待调解。 可让人气愤的是,郭某家的后伤人了,郭某竟然接到警方电话充耳不闻,没有来平息事态。 申先生从下午等到晚上,郭某也没露面,在他看来,他摔死郭某的狗是情有可原,因为是狗狗先攻击他的,他做出的是应激反应。 如果郭某不依不饶,那就各自承担责任,郭某必须承担他的医药费。可人家压根不露面,真是太不负责任了。 可申先生哪里知道,郭某没去派出所,而是带着一群人去了他家,一声令下,把他家玻璃砸碎,踹开大门,大吵大闹,要一个说法。 随后,郭某一群人跟申先生父亲吵作一团,在申父看来,如果狗子不咬人,他儿子也不可能把狗子摔死,这都是事出有因。 郭某作为狗子主人,没尽到监管责任,没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不去给儿子看伤,也不去派出所处理问题,反而带着一群人来闹事,真是岂有此理! 但郭某认为,他的狗子咬伤了人,他该出医药费,绝不逃避责任,狗子罪不至死,那是他养了多年的宠物,就跟家人一样,申先生凭啥无视生命? 双方吵得面红耳赤,剑拔弩张,事态很快升级,演变成大打出手。 平时两家根本没矛盾,因为这一突发事件,却反目成仇。 申父一看自己被三层人围殴,知道自己势单力薄,因为此时此刻,儿子申先生还在派出所,他孤立无援。 申父情急之下,顺手抄起一把刀,对着人群一顿乱刺,他的目的不是想去伤害谁而是为了防卫,不让别人伤害自己,否则这些人一哄而上,还不把自己打个好歹。 可申父万万没想到,刀子可不长眼睛,他这一通挥舞,导致多人被刺伤,而郭某最为严重,被送进医院抢救,可回天乏力,最终身亡。 而申先生在派出所,左等右等不见郭某来,就直接回了家,可他回到家傻眼了,一切都无法挽回了。 申先生想不通,自己当时确实太冲动了,不该摔死狗子,但事情既然发生了,那就坐下来好好解决问题,他可以赔偿狗子的钱,事情也不至于恶化到这种地步。 如今,申父被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郭某身故,就是因为狗子伤人,双方都太冲动,导致两个家庭破碎了。 申先生认为父亲是正当防卫,并且还要追究养狗这家的刑事责任,纵狗行凶,然后又找一群人上门闹事,结果被反杀,他家才是受害者。 如今,狗咬人,人摔狗,这个是另一个事,先放在一边,郭某是带人闯进私人领地,主人反击,符合正当防卫。只要未经允许进入私人领地,那么不法侵害就是正在发生,多人上门打砸,对主人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第一、狗咬人,狗主人就有错在先;第二、带一帮人私闯对方住宅砸坏玻璃,踹开大门是一错再错,并且性质恶劣,刺死你就属正当防卫。 作为一个正常人,狗咬到人家了,得主动去赔礼道歉,支付打疫苗的费用,即便狗被打死了,也不能去人家里闹事,人家不找你麻烦就算讲理了! 但郭某家人可不这么认为,他们觉得正当防卫讲究的是对等,对方如果用拳脚,你也用拳脚还击,这是正当防卫;对方如果用棍棒,你也用棍棒,这也是正当防卫;对方持刀你也持刀,这也是正当防卫;对方空手,但你却拿着刀,刀刀致命那你就是防卫过当了,或者故意杀人。 双方的过错,这种狗伤人事件层出不穷,却一直无法解决?这才是这次悲剧的根源所在!根源不除,今后类似事情不会休止!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郭某在接到派出所调解通知后,直接带一群人闯入申先生家中,砸碎玻璃、踹开大门、吵闹并围殴申父。 这是一种未经住宅主人申父同意的强行闯入行为,破坏了住宅的安宁和安全。 郭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申父的住宅权,还可能升级为寻衅滋事。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郭某带人非法侵入住宅后,多人围殴申父,构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 申父孤立无援、被三层人围殴,生命安全受即刻威胁,此时采取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自身人身权利,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然而,正当防卫必须“未超过必要限度”。申父“随手抄起一把刀对着人群乱捅”,导致多人受伤和郭某死亡,这可能超出必要限度。 关注@灋律盐究员 学法辩是非,用法止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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