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67岁的再婚老人张女士,伺候丈夫一家二十多年,送公公终老、照顾丈夫患病,等到丈夫去世,刚办完葬礼,继子女却一脚将她赶出家门,理由是:“她没结婚证,房子和地与她无关!” 2002年,张女士经人介绍,与丧偶多年的李某再婚。那时,她46岁,李某50岁,李某家中还有八十多岁的老父亲和两个已成家的子女。婚后,张女士接过柴米油盐的重担——伺候公公、料理家务、照顾丈夫。老人生病卧床,她不离不弃,直到老人去世,也由她亲手操办后事。 日子在平淡中流逝,转眼二十年。李某的儿女在外地生活,儿子定居内蒙古,女儿嫁到陕西。两人少有探望,逢年过节也只是电话问候。近两年,李某被确诊患癌,张女士成了唯一的照护人——她带他四处求医、洗衣做饭、守在床边,夜不能寐。家中医疗费用,大多由她承担。 今年1月,李某病情恶化离世。张女士悲痛欲绝,哭得几乎晕厥。她拿出积蓄,为丈夫办了丧事。可是葬礼刚结束,家门口却上演了令人心寒的一幕——李某的继子女带着人回来,将张女士的铺盖卷、衣物、锅碗瓢盆全扔到了大街上,连冰箱里的菜都倒在粪堆上。 张女士一边哭一边喊:“我伺候他一家二十多年,现在人刚走,你们就赶我走?”继子女却冷冷回应:“你没结婚证,这房子、这地跟你半点关系没有!” 张女士的女儿闻讯赶回,看到母亲无处落脚,泣不成声。她说:“我妈嫁给他时,家里只有一间老屋,她陪公公走完了后半生,照顾继父二十年。现在被赶出来,太不公道!” 面对记者,继女婿辩称:“老人去世前口头说过,十几亩地的租金要补贴给他儿子,我们只是执行父亲遗愿。”他又补充道:“他们根本没领证!要真结婚了,可以去民政局查记录。” 张女士气得发抖:“我户口都迁过来了,怎么可能没领证?只是结婚证丢了!” 这起看似家庭纠纷的事件,其实牵涉到三大关键法律问题:婚姻效力、遗产继承、土地承包权。 首先,关于婚姻关系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结婚必须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并依法登记。未登记的,应视为事实婚姻,但我国自1994年《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未登记的同居关系不再视为婚姻。也就是说,如果张女士和李某在2002年依法登记过婚姻,只是遗失证件,她属于合法配偶;但若未登记,仅以“同居”形式共同生活,则在法律上不构成婚姻关系。 能否查询到婚姻登记记录,成为她是否拥有继承权的关键证据。 其次,关于遗产分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遗产按照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若张女士的婚姻被认定为合法,则她与李某的子女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平等继承丈夫的财产。 但若李某仅留“口头遗嘱”,其法律效力十分有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作出方为有效,且事后需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共同见证并确认。如继子女无法举证证明当时情形和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则该口头遗嘱不能影响张女士的继承权。 此外,若法院查明张女士在李某生前承担主要赡养、护理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她在分配遗产时可适当多分。而继子女若未尽赡养义务,反而在父亲生病时置之不理,则法院可裁定其少分或不分遗产。 这一案件还暴露出农村普遍存在的“事实婚姻与继承纠纷”难题。许多中老年人再婚时,因观念保守或手续麻烦,没有及时办理登记,导致几十年的共同生活在法律上被视为“同居”。当一方去世后,幸存者往往因缺乏法律证明,被排除在继承人之外。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继承分配时应当照顾被继承人生活困难、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利益。这意味着,即便婚姻关系存在瑕疵,张女士仍可依据“共同生活事实”主张适当安置权。 在现实中,法院往往结合实际扶养、财产贡献等因素,判定当事人享有“居住使用权或补偿权”。尤其对于年迈无依的女性,再婚家庭中形成的长期扶养关系,司法会从社会公序与伦理角度予以倾斜保护。 从社会意义看,这不仅是一起继承纠纷,更是一次对“再婚女性权益保护”的现实考验。中老年再婚群体数量逐年上升,但登记率偏低,导致“无名无份”的风险频发。专家建议,再婚双方应当依法登记,明确财产归属与赡养责任,必要时可通过公证、协议形式固定权利,以免将来陷入被动。 目前,当地部门已介入调解,张女士的去留问题正在协调中。无论结果如何,这起事件再次提醒我们——法律认定权重在证据,而情理的重量在良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