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10岁男孩被同学撞了肚子,他就一直肚子疼,妈妈带他去县医院,竟然检查出他的腹腔内有肿瘤,要做手术,结果手术一做做了14个小时,直接切掉了男孩的十二指肠,胰腺,还有大部分的胃和小肠。 时间一个小时一个小时地过去了,岳女士在手术间外面着急地等待,可里面不停地传出一个又一个坏消息,让她感到天都塌了。 她的孩子才读五年级,是一个阳光可爱的男孩,如果没有和同学玩耍,或许,这一切都不会发生。 当时,岳女士的孩子小烨,和同学在大课间玩耍,同学也是不小心撞了一下他的肚子,结果他就感觉肚子一直很疼。 他只好告诉妈妈,他的妈妈岳女士,就担心孩子被同学撞伤了肚子,就赶紧带着他去检查。 结果这一检查,医生告诉她,孩子里面有血块,要住院检查,结果这一检查,就发现胃和胰腺之间有病变,需要做腹腔镜检查,还要做手术。 岳女士一听害怕了,儿子好好的,身体一直都是很好,整天蹦来蹦去的,很少会生病,现在情况竟然如此严重。 不过医生既然检查出来,她儿子的肚子有肿瘤,她也是非常着急,医生说要做手术,他们也只能同意做手术。 可是在做腹腔镜探查时,医生就告诉他们,说肿瘤有可能破裂出血了,需要开腹做手术。岳女士和丈夫一听到情况如此严重,她的丈夫直接签了字,他们非常相信医生。 悲剧就此发生了,小叶做开腹手术了,一个医生直接给他切除了行胰十二指肠,情况非常不乐观。 当医生将这些情况告诉岳女士和她丈夫,他们是希望转院,毕竟孩子的情况非常糟糕,县医院根本没有那么大的能力,做这么大的手术。 可是医生告诉他们,现在小烨不具备转运条件,因为在手术中已经出现了肠管淤血,还有血肿。 于是岳女士开始了等待,这14个小时里,岳女士不敢闭一下眼,她的内心一次又一次地被医生口中的坏消息冲击着。 直到手术结束,他们才恍惚过来,发现孩子的十二指肠,小肠被切了,胆囊没有了,胃也切了一大半,结肠只剩下短短一截。 太可怕了,一个手术,14个小时,他孩子的整个消化吸收器官竟然差不多都没有了,孩子虽然活过来了,可孩子身上被切了那么多器官,作为父母,他们难以接受。 孩子也不能再吃一口自己喜欢的美食了,他现在不能吃也不能喝,只能靠输营养液维持生命。 孩子被切了那么多器官,如果他要活下来,那么就要进行多个器官移植。 这个难度非常大,单单配型,就很难成功,更别说成功了,孩子也是要长期吃药的。 现在孩子的器官被切掉了那么多,想要孩子恢复,那是一件比登天还难的事情。 但岳女士和丈夫不愿意放弃,岳女士不上班了,只照顾孩子,丈夫也到处奔波找医院。 更痛苦的是孩子,只能靠营养液,在医院续命,时间已经过去两年了,他早就被病痛折磨得不成样子了。 可怜的孩子,或许已经意识到,自己的身体可能再也康复不了了,他只能沉默回应着父母,这让岳女士和丈夫都非常痛心。 如果孩子命该如此,或许岳女士和丈夫也只能默默承受着,但他们的孩子本不该如此。 他们认为县医院没有这样的能力去做这样的大手术,却坚持做了,才给孩子造成了如此大的创伤。 如果当时,医生能够正确面对自己的能力,能够评估手术的难度和风险,能够如实地告知家属,那么岳女士和丈夫就会孩子转院。 甚至岳女士认为医生用腹腔镜探查,也是错误的,有可能是腹腔镜探查,导致里面出血,才出现了后面的14个小时的手术,孩子才被切了多个器官。 岳女士始终认为医院有错,更何况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也明确指出,医院的医疗行为有过错。 并且在管理医疗健康局给出的书面回答中,上面也明确指出,小烨的手术知情通知书,没有记载完善,手术前会诊也是不规范的。 因此,岳女士要求医院赔偿,可医院只赔20万,这远远不够,岳女士想要救自己的孩子,后续不但要花大量的钱,还要机遇,孩子也将会在病痛中备受折磨。 1、医院主动赔偿20万,证明医院承认自己有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既然医院有过错,那么孩子后续的治疗费,岳女士可以继续让他们承担。 2、由于医院的过错,孩子的人生受到如此大的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自己的责任。 《民法典》第1221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孩子受了这么大的罪,即使后续能配型成功,这件事对孩子的伤害,依然会跟随孩子一辈子。 3、发生这样的事情,岳女士一家可要求精神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孩子来说,他的这一生已经被毁了,他将会痛苦一辈子。 那么你对小烨的遭遇,有何看法呢?来源:红星新闻 2025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