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孤寡老人向银行贷款66万,结果,没多久就死了!由于无儿无女,没人继承,他也没有立遗嘱,导致这笔钱收不回来!银行追债却“找不到被告”?法院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随后,银行将民政局告了,要求民政局清偿贷款。法院判了! 上海某银行最近遇上件棘手事:刚给一位孤寡老人王大爷(化名)放了 66 万房产抵押贷款,没几天老人就突发疾病去世。 贷款要还、房子还在,可王大爷没亲属、没遗嘱,连个能起诉的 “被告” 都找不到,这笔账难道要变成 “死账”? 这事得从王大爷贷款时说起,他用自己唯一的住房做抵押,手续全、合同有效,银行按流程放了款。 谁也没想到,放款后没多久,王大爷就因突发疾病离世 ,更关键的是,他既没立遗嘱,也没有法定继承人,成了 “人亡、债在、房留” 的僵局。银行想通过诉讼要回贷款,可连被告都找不到,常规法律程序根本走不通。 就在银行犯难时,《民法典》里的制度帮了忙。 法院根据规定,指定王大爷住所地的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专门处理这笔 “没人管” 的遗产和债务,但很多人疑惑:民政局是要替老人还债吗?答案是否定的。 民政局接手后,先核清了银行的贷款合同,又委托机构评估房产价值。 它的职责很明确:不是用自有资金垫付,而是依法处置遗产 ,先把房子拍卖,用拍卖收入优先偿还银行的贷款本金和利息,要是拍卖款不够还,剩下的债务按法律规定 “随遗产终结”,不用民政局额外掏钱。 后来银行起诉民政局,要求履行清偿义务,法院直接依据《民法典》判了:银行的合法债权受保护,民政局必须按程序拍卖房产、优先偿债。 这不是为难民政局,而是让它尽 “遗产管理人” 的法定职责,把老人的 “家底” 理清楚,给债权人一个说法。 法院最终判决:民政局作为宣大爷的遗产管理人,需代为拍卖其遗留房产,拍卖所得需优先清偿银行 66 万元贷款本金,以及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等相关费用。 对银行来说,保住了信贷契约的有效性,避免合法债权打水漂。 对社会来说,房子不会一直荒废,债务也不会悬着成 “烂摊子”,对孤寡老人群体来说,就算身后没人管,国家也有制度帮着处理财产,不添公共麻烦。 其实这事也给所有人提了醒,王大爷如果早立遗嘱,就不会有后续的麻烦,银行放贷时多摸排借款人家庭情况,能提前防风险,民政局以后也得把遗产管理流程做得更透明。 判决明确这是民政局履行遗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而非要求其自行垫付资金,既保障了银行合法债权,也遵循了 “以遗产清偿债务” 的法律原则。 说到底,这是给高龄化、独居化社会的 “定心丸” 就算身后无人,个人的财产和债务,也能在法律框架里理得明明白白。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呢? 信息来源:长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