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供热是关乎千家万户“暖屋子”的民生大事,直接连着百姓幸福感。今年沈阳再将“改善居民供热质量”纳入年度民生实事,新供暖季一到,供热话题立马成了市民热议焦点。10月29日,沈阳日报与市政府办公厅联办的《民生连线》栏目超火爆——沈阳市房产部门携供热企业有关人士做客沈阳日报社5G直播间,节目刚开始便热线电话不断、网友提问不停,大家最关心的供暖温度、缴费方式、停供申请等问题,现场一一回应解答。
本期嘉宾
沈阳市城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供热事业发展部工作人员唐连涛
辽宁省华顺热力集团沈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经理任红
沈阳惠天热电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任恩博
重点关注
供暖话题引市民建言“升温”
当天,在《民生连线》节目录制现场,沈阳日报社5G直播间内热线电话接连不断地打进来,现场嘉宾对每位市民的来电均予以耐心细致地解答。节目开播前的连线预告也通过多平台发布,吸引了广泛关注。
通过对市民热线内容的梳理,当前市民关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正式供热首日家中暖气不热问题;二是采暖费缴费截止时间及缴费方式;三是办理停供相关问题。
其中,市民吴女士提出的三点建议引人深思。她建议:
★采暖费支付方式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实行分阶段支付,而非一次性直接交给供热公司,以此约束并保障整个供热期的服务质量;
★她呼吁将室内最低供热标准从现行的18℃提升至20-22℃,认为这一调整将有效提升市民冬季生活的舒适度与幸福感;
★她主张供热收费应与实际供热效果挂钩,建议按照达标天数计费——供热合格的日子正常付费,不达标的日子则无需付费。
关于今冬供热,您可能关心这些问题
筹备篇
沈阳市今冬供热做好准备了吗?
10月20日供热系统进行冷态试运行,10月25日供热系统进行热态试运行,10月29日达到正式供热标准。沈阳市房产局从供热试运行开始,启动了应急保障工作机制,市、区供热管理部门和各供热企业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
同时,市、区房产局将继续运用智慧供热监管平台,实时对供热企业热源厂、换热站供(回)水温度、压力等运行情况和部分用户室温在线监测,随时指挥调度供热企业工作,确保运行参数、用户室温达标。
今冬保障沈阳市供热,需要储备多少煤?目前储煤如何?
今冬采暖期,全市燃煤供热企业计划储煤约630万吨,目前已储煤517万吨,储煤率82%,提前完成开栓前储煤率达到60%、元旦前达到80%的目标任务,能够满足供热需求。
缴费篇
沈阳市现行的采暖费价格标准是什么?
根据《关于调整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规定:
居民供热价格为2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其中不报销和没有享受补贴(含理入工资)的群体按23.30元/平方米缴费,差额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非居民供热价格为32元/平方米。
非住宅房屋室内层高超过3.5米低于6米的,每超过0.3米(含0.3米,不足0.3米的,按照0.3米计算),加收10%的采暖费;层高超过6米的,由供用热双方根据热负荷情况协商议定加收幅度。
目前,采暖费缴费率怎样?最迟缴费期限是哪天?
目前,供热收费率在80%左右。用户在11月30日前缴费均可。
居民采暖费怎样交更方便?
居民可以使用“热付通”微信公众号、APP及支付宝(注:联美集团下属的浑南热力、国惠环保、新北热电、国润低碳、沈水湾清洁能源、国新环保、国浩蓝天、国盈新能源8家供热公司用户需要使用“366e”微信服务号)等线上方式进行缴费,避免用户排长队,节约您的宝贵时间。
供热开始后,还能办理停供吗?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10月11日前)进行办理。供热企业不允许收取除采暖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达标篇
供暖后家里感觉不热,怎样检查?
(1)需要用户确认是否之前办理停供,如果之前办理停供,请先缴纳当年采暖费进行开栓处理。
(2)检查家中阀门是否已经开启。
(3)供热初期,需及时打开供热设施放气阀,将管道内积存的空气排出;另外,正在装修、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一定要提前关闭好阀门,避免管道漏水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以上原因都排除后,热用户可通过拨打供热企业公开电话、热付通、企业自有公众号等方式进行报修,工作人员会与用户约定时间,上门查找原因,解决供热问题。
反映供热问题,找供热公司还是换热站?都有哪些渠道呢?
(1)可通过拨打换热站电话进行检查维修,也可以拨打所属供热企业24小时公开电话进行报修,工作人员会第一时间与您联系,约定上门时间。
(2)业主群中会有供热专属网格员,居民有什么诉求,可直接在群里说,网格员可以第一时间了解、收集、处理供热问题;还可以通过热付通、366e、供热企业自有公众号反映供热问题。
(3)也可以找所属区供热办反映问题,但直接找供热公司最为方便、直接,减少转办的流程,及时解决供热问题。
(4)沈阳市供热管理部门也设立了监督电话22902288、22966651。市房产局继续启用“沈阳市智慧供热监管平台”公众号,为百姓提供快速通道,高效处理供热诉求。
在供热期内,家中如果没有达到18℃,如何要求上门测温?上门测温收费吗?
热用户住宅卧室、起居室及客厅温度不达标时,应首先向所属供热企业报修,供热企业应该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整改一次后仍不达标可以向供热企业申请测温。用户若对供热企业测温结果有异议,可向区供热管理部门反映问题,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测温机构进行测温。每天10时-14时不允许测温。
热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测温或者不在《室温监测记录单》上签字的,或在约定测温时间前打开门、窗散热等有碍测温数据准确的行为,视为测温合格;供热单位不在《室温监测记录单》上签字或者不存留测温记录的,视为测温不合格。
供热初期,为什么摸暖气片不热?
供热的效果主要看室内温度,而不是手感温度。用户应以室温为标准,判断家中供热效果。
为保障整体供热质量,用户有哪些注意事项?
(1)不得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2)不得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3)不得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4)不得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气;
(5)不得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6)不得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改造、维护、管理。
供热企业如何监控用户家里暖不暖和?
供热企业在典型用户家安装室温表,对用户家室温进行实时监测,以便及时调整运行参数。
第一发布
“冬病夏治”:温暖过冬保障先行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沈阳市房产局组织各地区、供热企业深入开展供热“冬病夏治”工作,全市共维修改造供热锅炉300台,维修换热器6800台、水泵10000台、辅机230台,改造井室2000座,改造供热管网245公里。淘汰和改造65吨以下民用燃煤供热锅炉22台。计划修复1000栋居民楼内破损供热设施,实际完成1029栋,进一步减少热量损失,提高居民室内温度。
连线实录
问:我家住于洪区,是兴鼎公司供热,今天(10月29日)家里没热,我打电话问说今天才刚热炉,今天不是应该开始正式供热吗?
答:供暖开始后,觉得家里温度较低,应先自行对供热设施进行排气,如没有改善,可通过拨打供热单位公开电话进行报修,约定上门维修时间,查找问题原因。
问:已经开始供热了,还可以洗地热吗?洗地热都有哪些方式?
答:可以。最好两年清洗一次。脉冲方式清洗,每一个环路全都冲洗到位,把环路中夹杂的气体全部排出,再清洗一下过滤网,不渗不漏即可。
问:我家想供热到12月末,然后去南方,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办?1-3月份还能办停供吗?
答:不能。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告知供热单位。
问:我家房产证上的供热面积是148平方米,但赠送一层,面积达到300平方米,我是按148平方米缴采暖费吗?
答:根据《沈阳市房产局关于调整沈阳市供热价格相关政策的通知》规定:超出房证登记面积的(赠送阁楼、地下室、封闭露台等),其室内有采暖设施的收取采暖费;室内层高超出2.2米的按其实际使用面积收取全部采暖费,2.2米以下部分按其实际使用面积的50%收费。
问:我家小区是新楼盘,入住率低,一个高层楼没有几户入住的,楼下左邻右舍都没人住。这种情况下,室温不达标怎么算?给我退费吗?
答: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用户对供热单位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十二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至测温达标之日止,按日向用户退还日标准热费两倍的热费,退还热费总额不超过用户当期缴纳的热费。
问:我因为出差,错过了办理停供的最后期限,我现在想办停供,怎么办?
答: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告知供热单位。
问:供热效果不好,找换热站,工作人员态度不好,检修也很敷衍,这种情况去哪投诉?
答:遇到工作人员态度不好,检修也很敷衍,若问题未及时得到解决,可拨打所在地区供热管理部门的公开电话,由属地供热管理部门协调督办。
问:供暖后,邻居家热,自家温度不高是什么原因?
答:(1)若邻居家温度正常,问题多在自家;
(2)邻居家不热但其他单元楼温暖,故障大概率出在自家单元楼的供热回路;
(3)整个小区均不热,需排查换热站或二次供热管网是否存在故障。
问:用户决定今年不采暖了,办完停供后是否缴纳相关费用?
答:供热企业不允许收取除采暖费以外的任何费用。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要求暂停供热的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10月11日前)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开始后,不能办理停供业务。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张晓宁、徐佳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