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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女子跟公婆不和,背着老公在同一小区买了171万的房子,想分开住,没想到

浙江杭州,女子跟公婆不和,背着老公在同一小区买了171万的房子,想分开住,没想到,交完3万定金后,中介才告知房屋有漏水、裂纹和大面积发霉的情况,女子家人一看不乐意了,反对购房,要求退还3万定金。中介表示,已带女子2次看过房子,她愿意购买。女子气不过找媒体哭诉:我去看房的时候,他们故意用窗帘挡牢,不让我看见。房东也表示,她看了房子才签合同,按照合同一分不退。结局闹心。 卞女士和丈夫结婚后一直和公婆住一起,她的两个孩子公婆帮忙带着。 可能因为生活习惯、育儿观念等存在差异,卞女士和公婆或多或少有些矛盾,她很早就想搬出去了,苦于无房,一直忍着。 今年10月份,卞女士通过中介在同一个小区找了一套一楼带院子的二手房,房子面积102平方米,中介告诉她房子总价171万。 卞女士觉得这个价格可以接受,于是在中介的带领下去看房。 不过,第一次看房,她没看得那么仔细,只是象征性跟着中介走一圈,知道房子大概有几室几厅,还有一个院子。 看过房子后,卞女士买房的决心更加大了。 其实,她老公不同意买房搬出去住,原因是跟着爸妈住一起,他们还可以帮忙看孩子,一家子住起来也方便。 可下定决心买房的卞女士不管那么多,她就是要买房,就要搬出去不和公婆同住,她甚至扬言,如果丈夫不同意买房,那就离婚。 丈夫很无奈,两人就这样一直僵持着。 几天后,卞女士又带着她的娘家人,跟着中介再次去看房子,家人没给多大意见,只是说房子整体不错,只要卞女士喜欢,就买下。 10月15号那天,卞女士跟房东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协议》,协议里写明:看明白再签,签完就认,之后不能以房子有瑕疵反悔追责。 卞女士签完合同后,给房东付了3万元定金。 谁料,卞女士交完定金、签完合同后,中介才告诉她,房屋存在漏水、裂纹和大面积发霉的情况。 卞女士一听,瞬间懵了,赶紧到房子里仔细查看,这不看不知道,一看她的心凉了半截。 卞女士的家人知道后,坚决反对她买下这个有质量问题的房子。 卞女士要求房东退还她3万定金,可房东没有理会,直接离开了。 中介却坚称,之前已经2次带卞女士看过房子才签的合同,再交定金。 卞女士的老公知道后,也很气愤,他提出让房东把3万定金退了,但是房东不愿意。 卞女士无奈找来记者,记者跟着卞女士找到中介,但联系卞女士看房的业务员因为开会没有出现。 中介公司经理告诉记者,在签合同、交定金前已经2次带卞女士看了房子,她没有异议。 卞女士很委屈,她说,我去看房的时候,他们故意用窗帘挡牢,不让我看到有裂纹和发霉的地方。 中介公司坚持,已经带卞女士实地考察确认,是卞女士疏忽,责任不在他们。 记者又联系房东,房东说,卞女士的老公起初要求退1.5万元,卞女士要求退2万元,现在又要求退还3万元,卞女士是看过房子之后才签合同,交定金的。 按照合同约定,一分不退回,房东说,他这房子本来卖300多万,如今只卖171万,所以这3万他不打算退,就按合同走。 后续经过记者调解,中介表示,他们跟房东确认了房屋主体无漏水,其他问题,如果卞女士继续履约,他们可以沟通维修问题。 但,如果卞女士坚持解约,他们也会协助双方沟通。 那么,卞女士可以要回这3万元吗,从法律角度,如何分析? 《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房东以“签合同前已看房”为由拒退定金,核心在于判断违约方。 若卞女士仅因丈夫反对、自身反悔而不买房,属单方违约,无权要回定金。 但本案关键是房屋存在漏水、裂纹等重大瑕疵,且卞女士主张中介用窗帘遮挡瑕疵、签约后才告知问题。 若能举证中介或房东故意隐瞒,将导致“房屋符合居住条件”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违约方并非卞女士,其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962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漏水、发霉等质量问题直接影响交易决策,属“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中介虽称带卞女士看房两次,但卞女士主张中介用窗帘遮挡瑕疵部位,若该主张属实,中介即构成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违反如实报告义务。 此种情况下,卞女士因中介欺诈陷入错误认知而交定金,有权主张撤销协议并要求返还定金,中介还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而非将责任归咎于卞女士“疏忽”。 故意隐瞒房屋瑕疵太不地道,卞女士虽有冲动,但维权合理,关键要拿好证据,法律该站在诚信一方,支持她要回定金。 大家赞同吗?关注@猫眼学法 品读案例故事,学习法律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