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判处被告人葛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5年8月15日,被告人葛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台已达报废标准的小型汽车上路行驶,驶至某路段时与吕某驾驶的一台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葛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被告人葛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76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葛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对于被告人葛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的两项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其所驾机动车已被公安交管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归案后,被告人葛某主动赔偿吕某的车辆损失,获得吕某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葛某违反道路运输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葛某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葛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葛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赔偿情况,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葛某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