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与丈夫通过试管婴儿技术成功生育一子后,丈夫因病去世。她希望使用剩余胚胎再生育,但医院拒绝实施手术。 李女士的遭遇涉及到医疗伦理、法律规定以及个人生育权的冲突。医院拒绝为李女士实施手术,主要依据是国家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而李女士无法提供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文件。此外,医院伦理委员会从伦理角度考虑,认为孩子在单亲家庭中成长可能会面临一些问题,如性格、心智成长等方面的偏差或困难。 然而,类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已有不同的判决结果。例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李女士的案件中再审认为,李女士夫妻已有生育二胎的意思表示,虽然丈夫未能签署知情同意书,但从夫妻生育一胎后仍然选择继续在医院冷冻胚胎和续缴费用的行为,以及夫妻生前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可以推断出丈夫生前有生育二胎的意愿。同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将丧偶与单身相区别,李女士作为丧偶妇女享有生育的权利,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妇女生育的权利应当得到充分保障,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决定不能对抗上位法的规定。最终,法院改判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李女士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另外,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类似案件中,法院也认定丧偶妇女不属于单身妇女范畴,其继续移植胚胎的诉求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精神,判决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