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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诉重病父亲腾房另住,法院:行使权利亦应顾念亲情

女儿为了出国留学,想卖掉幼年时登记在她名下的房产,因房里住着重病的父亲和看护的姑姑,协商无果后,她诉至法院,要求父亲和姑姑搬离。

珠海市香洲法院作出判决,女儿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为由就诉请父亲腾房,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且有悖公序良俗,驳回女儿的诉讼请求。

让患病父亲搬离自己名下房屋

2008年,晨晨(化名)的父母买了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两年后登记在年仅6岁的晨晨名下。2013年,晨晨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这套房子并未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后,晨晨随母亲生活,住在另一套房内,12岁以后与父亲很少见面。

一晃数年,晨晨本科毕业出国深造,家里经济压力又比较大,便想把自己名下的这套房子卖出去。可房子一直被父亲和姑姑住着,母亲几次与二人商量腾房未果。

随后,晨晨一纸诉状,将父亲和姑姑告上法庭,认为自己在外求学,生活花销不小,急需卖房变现,父亲明明可以另购或另租房屋居住,却不肯搬离,要求父亲和姑姑返还案涉房屋。

晨晨姑姑说,她并没有侵占房子,真正居住在涉案房屋里的是晨晨父亲。晨晨父亲早年生病,动过大手术,生活基本不能自理,自己顾念姐弟亲情,不时会住在这里,以便更好地照看弟弟。在不护理弟弟的时候,自己就回老家照顾家中老人。

晨晨父亲说,案涉房屋虽然当年登记在年幼的女儿名下,但也是他出钱买的,本来是给晨晨爷爷奶奶住的。2010年,他突发脑梗,开颅手术后一直辗转北京、广州、珠海和老家住院治疗。2012年经评定,认定“因重度颅脑损伤导致左上肢、左下肢肌力减退至0级,伤残等级评定为二级。”因长年卧病在床,二姐也就是晨晨姑姑,便居住在这儿照顾他。现在他名下没房,也没有能力买房或再租房,搬出去就没地方住了。

法院:有悖公序良俗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由晨晨的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晨晨名下,晨晨取得物权时尚未年满七岁,系基于父母子女特殊身份关系而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现晨晨仅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为由就诉请父亲腾房,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晨晨作为女儿,对父亲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晨晨父亲患有重疾需要医治和护理,在医治地没有房产,晨晨名下则有由其父亲出资购买的空置房产,晨晨父亲也主张其一直在案涉房屋居住,现晨晨仅以出国留学和生活需要资金为由,要求父亲腾退房屋,有违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义务,有悖公序良俗。晨晨自述其与父亲甚少见面,晨晨姑姑作为姐姐,对弟弟进行护理,系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帮助的良善行为,于法于理均无不当,也没有侵占房产的恶意。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晨晨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尊老爱幼、父慈子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是这种美德的应有之义,也被明文规定在民法典中。

本案当事人系亲生父女,该关系并不会因父母离婚及随母生活而变化,双方始终存在血缘关系以及共同生活的情感和利益。晨晨固然是产权证上的登记权利人,但民法典第八条亦强调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在尊重物权公示原则的前提下,充分考量涉家事案件的社会性和伦理性,允许父亲和姑姑继续居住,有益于慰藉父亲情感,有利于父亲生活照顾,遵循了我国传统家庭伦理、社会道德,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通讯员:李宇欣、梁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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