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南湖晚报
□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5年4月25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嘉兴市某照明电器公司(以下简称“照明电器公司”)进行行政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液氧储存间设置的氧气浓度报警装置处于持续报警状态,经核查相关记录,该报警装置自4月23日至检查时一直持续报警。执法人员当即进行勘验取证,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随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2025年4月29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照明电器公司虽然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发现事故隐患后需落实措施、资金、人员及整改时限等相关内容,但本案中相关人员早已知晓液氧储存间氧气浓度报警装置出现故障并连续报警,但未根据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规定要求落实检查、维修等措施,任由事故隐患持续存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2025年5月14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照明电器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0.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