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以来,阿拉善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以“打假、处劣、治虚、惩偷”为重点,统筹力量,集中查办民生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惩治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主体,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阿拉善盟某奶业有限公司未建立食品生产加工记录制度、经营无标识标签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5年3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阿拉善盟某奶业有限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对其待销售的奶皮子(散装称重)进行了抽检,检验结论为脂肪含量不合格。当事人生产加工奶酪使用的麦芽糊精和植脂末食品原料,未在奶酪产品标签配料表里标注,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奶酪的生产加工记录和销售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八项、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未建立食品生产加工记录制度、经营无标识标签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阿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86元;3.没收脂肪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奶皮子19张;4.罚款9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阿拉善某液化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相互串通操作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4年11月7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阿拉善某液化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和阿拉善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上述两家公司收费室窗口均张贴有《关于液化石油气价格调整的公告》,上述公告除落款单位名称不同之外,其他内容完全相同,该公告声称因液化石油气进购价格持续上涨等原因,决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统一上调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
经查,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地区,该液化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阿拉善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市场独占地位和对液化气销售价格的操控能力。2024年10月8日至30日期间,该液化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电话、微信与阿拉善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沟通,共同商定以液化气进价上涨等经营成本增加的理由统一上调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2022年至今,本地区液化气购进价格和上述两公司的员工工资等经营成本未发生明显上涨和增加。2024年11月13日,因执法部门的调查,当事人将液化石油气的销售价格恢复至统一涨价前的价格。期间,当事人通过共同实施涨价行为获取违法所得1306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阿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将多收价款退还给消费者。
案例3:阿拉善左旗某家庭农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
2025年2月21投诉举报平台接到投诉,投诉人反映2025年2月21日在阿拉善左旗某家庭农场购买2600斤玉米,运回称量后发现少了300斤,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检查。
经查,当事人2024年11月安装地中衡,2025年1月开始使用,宁夏金尚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首次校验,但未进行检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2025年4月27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阿拉善盟某餐饮有限公司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销售案
2025年6月16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厨房冷藏柜中发现待用的扇贝肉原料,在点餐系统中发现存在凉菜“捞汁扇贝肉”、“捞汁花甲”、“捞汁小海鲜”的菜品。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核准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的情况下,自2025年4月起擅自在店内制作销售冷食类菜品“捞汁扇贝肉”、“捞汁花甲”、“捞汁小海鲜”,违法所得共计2915.0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制售冷食类食品的违法行为。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2915.07元;2.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