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女子有艾滋病,但为了挣钱主动卖淫,30块钱一次,不做任何防护措施。法院咋判? 俗话说得好,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宜。 这句话也不止适用于合法交易。对于非法的“交易”,同样适用。 话说广东有一名女子王某。王某文化水平不高,也没有什么一技之长,更要命的是,2018年,她还在疾病与防控中心查出来HIV-1阳性。 发现自己患上了艾滋病毒,王某反而越发的自暴自弃了。竟然开始以30块钱一次的价格为他人提供性服务。 这是2019年的事情,但在2019年,30块钱一次也是足够便宜了,自然吸引了很多精虫上脑的人和她进行非法的“交易”。 一转眼到了2023年,一个姓陆的人看到了王某的“招嫖信息”后,顿时来了兴致。兴高采烈的跑去了王某所在的出租屋,和她进行了交易。像往常一样,没有带套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出租屋、老旧小区、城中村这种地方往往是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发地带,警方也往往会在这种地方进行常态化的巡逻和监控。 而好巧不巧,王某这次交易,正好被巡查的警察给撞到了,直接将两人一起带回了警察局。 然后,警方就查出了王某有艾滋病的事实。 如果只是卖淫的话,那罚款,拘留几天就完了。但现在性质不一样了,知道自己有艾滋病,还在不做任何提醒和任何预防措施的情况下和他人进行性交易,而且是以如此低到离谱的价格“揽客”,这已经不只是“违法”那么了,已经属于犯罪行为了。 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刑法》中是有专门法律的: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艾滋病病毒的主要传播途径之一就是性接触传播,虽然也能通过血液和母婴传播,但是现在这个病在全世界传播最主要的还是性传播,这是高概率事件。 因此,在法律和医学语境中,艾滋病和梅毒、淋病等都是严重的性病,就危害性而言深深远远超过了后者。毕竟后两者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可以治愈或者有效控制,艾滋病是真的只能终身服药。 属于“传播性病罪”里面的那个“等”。 法院因为王某“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直接给了个轻判,只判了10个月,罚款2000块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