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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老张去世后,子女发现了一个令他们震惊的事实——在老张再婚后,他将婚前与前妻

上海,老张去世后,子女发现了一个令他们震惊的事实——在老张再婚后,他将婚前与前妻共同购买的房产的80%过户给了再婚妻子刘女士。这一举动在法律上引发了激烈的争议,子女们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产的继承份额。 老张与前妻共同努力积攒资金,购买了这套房子。房产证上只写了老张的名字,而夫妻俩并未对房产进行特殊的财产分配或公证。2003年,老张的妻子不幸去世,留下了四个孩子。尽管家境并不宽裕,老张始终未曾考虑重新分配房产,认为自己有责任照顾好孩子们。时隔五年,老张再婚,娶了比自己小七岁的刘女士,刘女士曾经历丧偶,带着孩子独自生活。婚后,刘女士成为老张的伴侣,两人日常生活和睦,老张也不止一次向亲友夸奖刘女士做得很好。 然而,在老张去世后,子女们才发现,老张在再婚后将房产的80%过户给了刘女士。更令人惊讶的是,四个孩子完全未曾知情,这一过程在老张去世之前并未告知他们。面对这种突如其来的局面,老张的子女们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房产的继承份额。审理过程中,法庭深入调查了房产过户的具体细节。 通过调查发现,老张并未在房产过户时说明其意图,也未与子女进行商讨。刘女士在得知自己成为房产的主要持有者时表示,老张告诉她,这样做是为了保障她未来的生活。然而,法庭在审理时还发现,在房产过户前,老张曾取出一笔20万元的现金,并将其交给刘女士。这一行为引起了子女的强烈不满,并质疑老张是否将房产过户作为赠与行为。 那么,依据中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该房产的继承份额应当如何认定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房产的来源及其法律性质。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老张与前妻的婚姻存续期间,这套房子是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尽管房产证上写的是老张一个人的名字,但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因此,老张去世后,房产的50%应当作为前妻的遗产进行处理。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和第1130条,前妻的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平等分配。因此,老张与他的四个子女应当共同继承这部分50%的房产份额,每人均分其中的10%。 接下来,我们需要分析老张再婚后的财产处分。再婚后,老张和刘女士共同生活,但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需要得到配偶双方的同意。在老张再婚后,他并未告知子女房产的过户事宜,也没有与子女协商过这一决定。因此,老张在去世后,刘女士所获得的80%的房产份额,其中的20%超出了老张可以合法处分的范围。按照法律规定,老张仅能对自己合法继承的房产份额进行处分,即最多只能将房产的60%(包括自己继承的50%与10%的继承份额)进行过户。 因此,老张将80%的房产过户给刘女士的行为,属于超出自有份额的处分,这一部分处分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54条,如果一方在处分财产时,未获得另一方或相关权益人同意,且该处分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则该处分行为是无效的。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应当明确赠与人的意思表示,且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刘女士在接受房产过户时,明知房产涉及到老张与子女共同的继承权,她的接受行为在法律上可以被认定为恶意接受超额赠与,因此她应当承担相应的返还责任。 综上所述,房产的50%属于前妻的遗产,由老张与四个子女共同继承。老张再婚后只能合法处分自己的60%房产份额,因此他将80%过户给刘女士的行为,超出了自己的处分权,其中20%的过户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最终,法院判定:房产应当由四个子女均分,每人继承25%的产权。此外,刘女士可以根据老张合法处分的60%房产份额,获得相应的10%的产权折价款,即每位子女支付给刘女士10万元。 通过此案,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未经协商的财产处分行为可能导致其法律效力受到质疑,并提醒社会公众,财产的分配与处分必须遵循法律程序,以确保所有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