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名工厂工人因被前同事拉进“牌友群”,一步步陷入赌博陷阱,短短半个月便输掉17万元。原本每月只有三四千元收入的小张,从最初赢两千的“甜头”,到负债累累、精神崩溃,小张现在是悔不当初。 小张今年三十多岁,单身,在一家小工厂上班,工资不高,平时也没什么娱乐消遣。2025年7月,一名曾经的同事把他拉进了一个名为“兄弟茶馆牌友群”的微信群。群里十几个人,天天晒现金、晒筹码。有人喊话:“手气好来试一把,赢钱全凭本事。”刚开始小张只是围观,可那几张堆着钞票的牌桌照片,让他心里痒痒。 没过几天,小张主动约牌。第一晚他手气极佳,赢了两千多块钱,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群里的人笑着说:“第一次都旺,改天再战。”小张被这种气氛带动,觉得赢钱似乎真的不难。之后几次牌局,有输有赢,他逐渐与这群人混熟,还开始接受“借钱先玩、输完再还”的说法。 直到8月的一天,小张一晚输了三万六。他不甘心,认为再来一把就能扳回来。可事与愿违,他越赌越输,半个月连打六场,共输掉17万元。其中六万是他多年积蓄,其余十多万是从银行和网贷平台借的。直到那天起,牌友群突然解散,所有人集体失联,小张才意识到——自己可能掉进了圈套。 他回忆,打牌时别人之间可以相互赊账,却要求他必须“现钱结算”;每次输钱,他们都劝他“借点钱翻本”,但当他没钱继续玩时,立刻冷脸驱赶。结合这些细节,小张怀疑自己成了“被做局”的目标。如今背负债务的小张,每天以泪洗面,说自己再也不敢碰牌了。 从法律角度分析,这起事件既涉及赌博行为的违法性,也可能触及诈骗犯罪的边界。根据《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经查实这些人故意设局诱骗小张输钱,甚至伪造“赢钱假象”,则行为性质将从“聚众赌博”转化为诈骗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赌博罪的关键在于“营利目的”和“组织规模”。例如,根据公安部及各地司法机关标准,若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并抽头渔利累计5000元以上,或赌资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便可认定为聚众赌博。本案中,多人长期在茶楼聚赌,赌资动辄上万元,完全符合刑法所指的“以赌博为业”“聚众赌博”情形。 而如果这些人事先串通,通过假牌、操控顺序等方式,故意让小张输钱,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则可能触犯《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该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小张输掉17万元,这一数额已达到“数额巨大”标准。若证据证明牌友之间合谋设计、虚构输赢,公安机关可按照诈骗罪立案侦查。 即便未构成刑事犯罪,赌博行为本身也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小张及参与者,即使未构成刑事犯罪,也面临治安处罚风险。 案件的复杂之处在于,小张既是被害者,又是违法参与者。从主观上,他并非有组织赌博的意图,而是被诱导进入牌局;但从客观上,他确实参与了高额赌局。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区别对待:对于组织、设局、抽头牟利的主犯依法追究刑责,对被诱骗的普通参与者给予教育和轻处罚。 此外,此案还揭示出网络社交与赌博结合的新趋势。犯罪分子利用微信群、视频号等渠道组织线下聚赌,或通过假装“牌友”实施圈套,这种隐蔽性强、诱导性强的行为,使得普通劳动者极易上当。 从民事角度,小张若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方通过欺诈手段骗取其钱款(如聊天记录、监控视频、转账凭证等),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返还赌资或赔偿损失。 但在现实中,这类案件往往取证困难。涉赌人员多为流动性强的社会人员,且交易多以现金方式进行,缺乏可追踪凭证。一旦对方解散群、销毁证据,小张维权将陷入困境。因此,及时报警、保存聊天记录、视频证据,是他当前最有效的维权方式。 赌博表面是“娱乐”,实质是吞噬理智的陷阱。许多像小张这样的工人,收入不高,却幻想通过一场“手气”改变命运,结果被连环设计,输掉多年积蓄。法律虽能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却无法挽回那些因侥幸心理而付出的沉痛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