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兴安岭,齐某某和四名朋友在加格达奇区一家酒吧饮酒,本是放松,却因一时冲动酿成群殴。更讽刺的是,起因竟是一场酒后的“轻浮举动”。当晚,齐某某几杯酒下肚后,神智模糊,竟对正在忙碌的老板娘刘某某动手动脚,被斥责后恼羞成怒出手打人。此举不仅激怒了在场顾客,也点燃了更大冲突。最终,几人被警方控制,酒吧被砸,人员受伤,事后赔偿十五万元。 那天晚上,齐某某和朋友们下班后相约酒吧,气氛起初还算轻松。刘某某是酒吧老板娘,三十出头,做事干练。谁料几杯酒下肚,齐某某情绪失控,借着酒意靠近吧台,突然伸手碰了刘某某的胳膊。刘某某猛地抬头,脸色一沉,厉声喝道:“你干什么!”周围客人也投来异样的目光。齐某某面子挂不住,嘴里嘟囔:“不就碰一下么,有必要这样?”刘某某毫不退让:“再动手试试,信不信我报警!” 这句话让齐某某彻底失去理智,他挥拳打向刘某某,后者一头撞翻了酒架,玻璃碎片四溅,场面顿时混乱。正在角落喝酒的顾某某和吕某某迅速上前,将齐某某拉开,劝道:“喝多了别乱来,别打女人!”没想到,这个正义之举却引来更大的麻烦。 齐某某的四个朋友见状,以为齐某某被欺负了,抄起酒瓶冲过来,对两人拳打脚踢。顷刻间,酒吧内桌椅翻倒,酒瓶乱飞,顾某某和吕某某被打伤,刘某某惊恐万分。警察赶到现场时,满地狼藉,空气中弥漫着酒精味与玻璃粉尘。民警立即控制齐某某一行五人,带回派出所调查。齐某某酒醒后仍嘴硬:“她先骂我的!”但监控画面无比清晰,事实摆在眼前。 刘某某要求赔偿酒吧损失,顾某某与吕某某也提供了验伤证明,要求医药费与误工费。此案交由当地调解中心介入,历经多轮沟通,齐某某等人最终认错道歉,并赔偿十五万元。调解员在现场说:“冲动一时,后悔一生,这钱不是酒钱,是教训钱。” 从法律角度看,齐某某首先触犯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该条明确规定,“殴打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齐某某因酒后失控,对刘某某实施暴力,不仅构成殴打他人行为,还造成财物损毁与人员受伤,显然符合行政处罚情形。 其次,齐某某的朋友们误解事实后冲动打人、砸店,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中关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规定。如果损失严重,情节恶劣,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该条指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他们的行为已超出单纯打架范畴,若非调解及时,极可能升级为刑事案件。 反观顾某某与吕某某,他们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人是为阻止不法行为、保护他人合法权益而介入,符合正当防卫条件。警方明确认定,他们不但无责,还体现了社会正气,应当受到保护与鼓励。 而齐某某等人除行政处罚外,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他们的暴力行为直接导致财产损失与人身伤害,赔偿十五万元属合理范围,包括酒吧的修复费用、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等。 此案虽以调解结束,但其教育意义深远。酒不是借口,醉酒不能免责。法律一贯强调“醉酒状态下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无论是殴打、毁物还是滋事,酒精都不是“挡箭牌”。冲动是违法的导火索。齐某某因一时冲动,不仅让自己面临处罚,还连累朋友赔钱。再者,这起事件也提醒公众:见义勇为者应受到法律与社会双重保护,否则“没人敢出手”将让社会失去温度。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类似“酒后打人”案件呈上升趋势。公安部数据显示,全国每年治安案件中,酒后滋事占比超过三成。酒精往往放大人的冲动与攻击性,导致许多原本可避免的悲剧。 齐某某案的处理方式,体现了法律“惩与教并重”的原则——既追究违法责任,也通过调解修复社会关系。调解结束那天,齐某某当众鞠躬道歉,刘某某冷冷地说:“下次喝酒,先学做人。”这句话,胜过任何惩罚。 此案的警示很简单:酒能助兴,也能毁人;冲动一时,代价巨大。正如法律所强调的那样,理性克制是公民的底线,尊重他人是社会的共识。没有哪一拳值十五万,也没有哪一时之气能抵过法律的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