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位李大爷,年近六十,花了27年时间寻找当年的初恋小马,只为归还一笔1万元的借款。李大爷说,小马当年慷慨借钱让他创业,如今他有了稳定的生活,觉得这笔钱不该再拖,哪怕找不到人,也希望社会帮他传递一句“谢谢”。妻子听说后并未吃醋,反而支持丈夫:“借别人的钱,就得还。” 1991年,李大爷还是23岁的小伙子,在外地工厂打工时结识了比他年长两岁的小马。小马离异带娃,却温柔体贴,对李大爷照顾有加,两人日久生情。八年恋爱期间,小马给了他家的温暖,也让他对未来充满希望。然而命运总爱开玩笑。 1999年,李大爷的父亲病重,家人劝他回乡照顾老人并成家。小马考虑到孩子和家庭矛盾,提出分手。两人彻夜长谈,最后默默道别。2001年,李大爷想创业,却手头拮据,他犹豫了许久,拨通了小马的电话。 没想到,小马二话不说寄来1万元,让他放开去闯。那时候普通工人工资才两三百元,这1万元几乎是一个家庭的积蓄。李大爷记得,小马当时只说一句话:“年轻人该拼搏,不要被困难打倒。”那一刻,他热泪盈眶。凭着这笔钱,他成功创办了小工厂。可就在事业刚有起色时,他丢了手机,小马的联系方式也彻底失联。 27年来,李大爷换过无数城市,却始终没能找到那位恩人。如今他决定重新寻人,不为别的,只为归还这份迟到的债。 很多网友建议他要“加倍偿还”,因为当年的1万元如今至少相当于十几万。但从法律角度看,这样的说法并不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无息借款。这意味着,当时若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利息或还款日期,那么李大爷只需偿还本金1万元即可,无需承担额外的利息或补偿。至于货币贬值,在法律上并不属于调整债务金额的理由。 《民法典》规定,债务履行应当按照约定数额支付货币,货币价值变化不影响履行金额。也就是说,借多少还多少,法律不要求“补偿时间差”。除非双方当时约定了“按物价调整”或“按同期利率计息”,否则债务人仅需归还原数额。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小马当年的汇款是否属于赠与?如果她出于情感帮助、无意索还,那么李大爷其实不必归还。从法律上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是赠与人无偿给予受赠人财产的行为。若能证明小马明确表示“不用还”,那笔钱才属于赠与。 但李大爷自己说得很清楚:“她借给我,不是送我。”因此这笔钱在性质上仍属民间借贷。虽然时间已过去27年,诉讼时效早已届满,小马即使出面起诉,也无法获得法院强制执行。但这并不影响李大爷自愿归还。法律上把这种行为称为“自然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若债务人自愿履行,履行行为仍然有效,不得要求返还。换句话说,这种还款虽无法律强制力,却最能体现诚信精神。 更令人敬佩的是,李大爷的妻子对此毫无怨言。她说:“那是别人当年帮我们的恩情,该还的就得还。”这种理解让这件事更添温度。相比那些因借钱反目的人,他们的选择像是一堂最生动的诚信课。 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类似李大爷的“良心债”并不少见。有人多年后归还朋友垫付的医药费,也有人为还学生时代的一笔小借款辗转寻人。这些行为或许不具备法律约束,却是对社会信用体系的最好注脚。诚信不是合同签字才算数,而是一种发自内心的责任。 27年的等待,既是一种执念,也是一种信守。李大爷找的,不只是一个名字,而是一段未完的情与义。从法律上说,他只需还1万元;但从人心上看,他早已还上了信义与感恩。或许,小马是否被找到已不再重要,重要的是,这个社会仍有人相信——借钱要还,感情有界,诚信比时间更长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