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一男子的弟弟,给他牵线搭桥,卖了100吨小麦,共计28万,可他钱还没捂热乎,2天后,他和妻子的银行卡全被冻结,男子顿时傻眼了,钱不能动,麦子也没了,贷款也没钱还,一家人抱头痛哭,这可如何是好? 孙先生农忙之余,就做粮食生意,他从村民手里收粮食,转手一卖,挣个差价,小日子过的红红火火。 在孙先生看来,自己做的可是积福积德的大好事,一方面解决了村民卖粮的问题,把他们手里的粮食变现,贴补家用,自己也能挣个辛苦钱,一举两得,他做的虽然是买卖,但绝对造福乡里。 这天,有个收购商网上联系到了孙先生,想买小麦,而且口气很大,说有多少要多少,来者不拒。 孙先生一看大买卖找上门了,心里很是兴奋,可遗憾的是,对方要的急,他手里没存货现收也来不及,就赶紧给收购商给自己哥哥牵线搭桥。 孙先生的哥哥是种粮大户,贷款种了很多小麦,也大丰收颗粒归仓了,大概有100吨。 收购商很是痛快,说100吨他全要了,双方谈好价钱,最后以100吨28万成交。 让孙先生以及哥哥意外的是,这个收购商办事干脆利落,绝不拖泥带水,支付货款也特痛快,28万秒到账。 作为农民,春种夏耕秋收冬藏,每一步都早出晚归,挥汗如雨,不就是盼着粮食变现这一刻吗?一家人捧着小小的银行卡,却感觉沉甸甸的,所有的辛苦都很值得。 可万万没想到,孙先生的哥哥一家人还没把28万捂热乎,才过了2天,哥嫂银行卡竟然都被冻结了。 28万在银行卡里,变成了一串数字,取不出来,不能还贷,一家人急得抓耳挠腮,坐卧不安。 原来,警方说这笔钱,涉及一笔诈骗资金,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所以这笔钱一分都不能动。 也就是说,这笔钱最后很可能不是自己的了,那么,这就意味着孙先生的哥哥一家白忙活了一年不说,没挣一分钱,反而债台高筑。 面对银行的催还款电话,孙先生的哥哥一筹莫展,痛心不已。 而孙先生也非常自责,他可以说走南闯北,买进卖出,是老江湖了,竟然栽了跟头,而且还连累了自己哥哥。 孙母因为儿子的事,忧心忡忡,茶饭不思,孙先生追悔莫及,和母亲抱头痛哭,一家人愁云惨淡。 孙先生觉得,自己就是个普通人,有人冒充收购商,找自己谈合作,生意找上门,他肯定很高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他怎么能分辨出对方是诈骗呢? 要冻结,应该冻结诈骗人的账户呀?款到发货,客户付款,货主发货,转到运输方和客户,运输司机要按时,保质保量交给客户,收到货后,收货人检查数量质量,完整无误后交易结束。至于谁谈生意,谁付款,谁收货,卖方无法,且也决定不了。 按照这个逻辑,哪些诈骗犯的钱买的东西,以后都要被冻结。以后商铺卖货,还要帮查一查看看是不是诈骗犯吗? 一码是一码,对方给付小麦款怎么就成诈骗款了,这不成了款和物两空了?以后所有的买卖,是不是都要打一次电话,和银行先确认在交易? 以后开店的人都自带风险了,小则几十几百,多则几万,谁能辨认资金安全,村民卖自家农作物,他们比开店的更难认出脏款。 农民如何判断资金账号来源?收现金,会不会也是资金来源不明?如果将钱还了贷款,进了银行账户,是不是也要把银行账户冻结? 看来,以后要是有大宗货物卖,应孩确定一下买家身份,像银行柜员一样问他:你买这么多小麦干什么?运到哪里去?是喂加工饲料还是磨面粉?你家几口人?能吃这么多面粉吗?买这么多面粉,有介绍信吗?有证明吗?有营业执照吗?都问清楚?没有这些不能卖给他! 孙先生还百思不解的是,骗子的钱在银行卡里,银行不知道是诈骗资金吗?非要拿诈骗资金买了百姓的物品,钱到了老百姓卡里再冻结,什么逻辑?再说不得先把百姓货物追回来,再说诈骗资金怎么处理吗? 那么,法律上如何解读呢? 《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本案中,买家支付的28万元包含诈骗资金属于“涉案财产”,警方为侦查案件需要,有权冻结该资金的流向账户。但冻结仅是临时控制措施,并非最终处置。 孙先生哥哥作为小麦卖方,是否应承担“钱货两空”的损失?关键看其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孙先生哥哥是普通农民/粮食经营者,无法识别买家资金来源是否涉诈,主观上无过错。 100吨小麦卖28万元,符合市场正常收购价,无低价或高价异常。小麦已实际交付给买家,所有权转移完成。 因此,孙先生哥哥善意取得该笔28万元货款的所有权。警方不应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产作为“赃款”追缴,而应解除冻结。 关注@灋律盐究员 学法辩是非,用法止纷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