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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了药店“开”的7种药,男子出现严重过敏反应!乐东九所法庭成功调解,药店一次性支付赔偿款3万元

本报讯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九所法庭充分发挥调解职能,成功化解一起因药店违规搭配药品引发的健康权纠纷,通过多轮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既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时间与成本,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社会效果,彰显了司法调解在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中的重要作用。

2024年10月16日晚,原告吉某因咽部疼痛前往乐东某大药房购药,药店工作人员在未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情况下,为其搭配了阿莫西林、布洛芬片、强的松片等7种药物。

吉某服用后当晚即出现严重过敏反应,躯干、面部多处皮肤出现红斑、肿胀、丘疹,伴随瘙痒、糜烂、渗液等症状,随后先后在乐东中医院、三亚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被确诊为“药物性皮炎”。吉某认为药店工作人员的“开药”行为属于非法行医,遂将该药房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8140.29元。

案件审理初期,双方各执一词:原告坚持认为药店违规配药导致自身健康受损,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则以“只卖药不看诊”为由拒绝全额赔偿,双方在责任认定、因果关系、赔偿标准等关键问题上争议较大。

若按常规流程启动司法鉴定、开庭审理,不仅会耗费数月时间,还将增加双方诉讼成本,同时占用有限司法资源。为有效化解矛盾,法官果断采用“背对背”调解模式,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耐心沟通。一方面向原告释明案件证据难点,告知司法鉴定的周期成本及诉讼风险;另一方面向被告厘清法律边界,指出其工作人员无资质配药的违规性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双方理性看待纠纷、权衡利弊。

经过多轮释法明理和情绪疏导,原本对立的双方逐渐放下分歧,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乐东某大药房一次性支付原告吉某赔偿款30000元,双方就此次纠纷一次性了结。调解协议签署后,被告已在约定时间内足额支付赔偿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为当事人减轻了诉累,更以高效、柔性的方式化解了市场经营中的矛盾纠纷,为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通过一案之解,既促使药店认识到规范经营的重要性,也提醒消费者注意用药安全与维权途径,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法治宣传效果。(记者杨作品编辑符宛宜程偲黄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