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湛江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和主要解决的问题。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回应民众关切,破解基层治理难题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解决我市物业管理中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推动物业管理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结合我市实际,有必要对我市物业管理活动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2025年8月29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了条例草案,2025年10月11日,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了《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业主自治有章可循,物业服务有法可依
为加强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构建党建引领住宅小区治理体系,《条例》第三条明确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党建引领、政府指导、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原则,建立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住宅小区治理体系。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党组织推荐、鼓励和支持党员业主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
条例明确了政府及部门职责。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落实责任,《条例》第五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协同共治机制。第六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责任。
为明确业主共有资金的权属
规范共有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条例》第十一条列举了应当纳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的情形,第十二条明确了共有资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为保障业主投票权
确保业主意思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回应实践中委托投票存在的规范需求
《条例》第十八条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电子投票的方式表决,电子投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平台进行。业主委托他人投票的,每一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数量不超过三人。
为明确业主小组的组成
提高业主的代表性和议事效率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小组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
为推动业主委员会成立
保障业主自治权
《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职责、解散、组成及会议等内容。
为保障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
提高业主参与自治的积极性
有效提升我市物业服务水平和质量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公示的信息。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业主多样化生活服务需求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业主委托开展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健康等定制化和个性化特约服务。
为加强物业消防安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使用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不得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或者架空层停放或者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