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为了尽快离婚,和前夫约定女儿由她一人抚养,前夫一分钱都不用掏,两人签下协议后顺利离婚,当时女子手头宽裕,独自养女儿绰绰有余,然而世事难料,离婚后女子丢了工作,一下失去经济来源,女儿的开销越来越高,女子实在无力负担,她后悔了,想让前夫搭把手,每月给她一笔抚养费,可当初白纸黑字签的协议让女子犯了难,她只好咨询律师,律师的回复出乎意料。 前些年,李芳和丈夫张强在民政局办了离婚手续。 当时李芳月薪可观,觉得独自抚养女儿小慧不成问题,当时为了尽快把手续办了,她主动提出,说孩子跟我,你不用出抚养费,咱好聚好散。 张强也没多争,痛快签了协议。 那会女儿小慧刚上幼儿园,每月开销没多少,李芳用工资养女儿绰绰有余。 谁料,天有不测风云。2024年初,李芳所在的公司突然裁员,她成了下岗名单上的第一批。 她在外找了半年工作,不是年龄超标就是薪资腰斩。 更要命的是,小慧如今上学的学费、补习班样样都要钱,加上其他零零碎碎的日常开销,一个月没有大几千根本打不住。 李芳看着每个月的账单直犯愁,银行卡里的余额也让她焦虑不已。 她想起前夫张强现在做了点小生意,看着生意挺红火,便试着拨通电话,说老张,小慧现在开销大,你能不能每月搭把手? 电话那头张强声音立马高了八度,说咱当时说好的,孩子归你养,我不掏钱!协议白纸黑字写着呢,你想反悔? 说完,他就啪地挂了电话。 李芳心寒了,她是说过自己养女儿这句话,可她哪能想到生活会有这么大的变动,她也不想开口麻烦前夫,可她实在没辙了。 前夫的袖手旁观让李芳气愤不已,她没想到对方这么狠心,自己的亲生女儿都不肯出钱养,她不死心,带着离婚协议找到了律师咨询。 接待她的律师仔细翻看协议后说:李姐,您这个情况法律有规定,也就是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该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就算当时签了不要抚养费的协议,现在孩子实际需要增加,也可以起诉变更。 律师指着法条解释,您看这后半句写得多清楚,子女成长期间的合理需求受法律保护。 小慧现在上初中,教育费用属于必要支出,您现在失业属于情势变更,法院会考虑这些实际情况。 李芳将信将疑,说可当时我主动说不让他出钱的,现在反悔会不会被说成不守信用? 律师表示,法律保护的是孩子的利益,不是大人的面子。您现在收入减少不是主观不努力,是客观情况变化。法院判决时会综合孩子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来定。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李女士与前夫在离婚时通过协议约定"父亲无需支付抚养费",但后期因李女士失业、女儿教育费用激增,她无法独自负担。 法条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离婚协议约定而免除。 即使李女士当时自愿放弃抚养费,但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变化,如教育费用增加、抚养人收入减少产生的合理需求,仍受法律保护。 首先,李女士失业属于"情势重大变更",非主观不努力导致的收入减少,其次,女儿升初中后教育支出属于"合理需求",且费用增长超出李女士当前经济承受能力。 所以,如果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前夫每月付一定的抚养费,极大概率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不过有人就说了,那写协议的意义是什么?原来离婚协议也不是"一签定终身"啊! 协议双方确认,而且是自愿情况,说反悔就反悔,哪还有诚信可言? 问题是不要抚养费是不是财产分割比例多了,比如房子或存款及有价物资给女方以换取不需要男方不支付抚养费?如果是,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你吃尽抹干然后说没钱养了,让对方出,公平吗? 如果女方因经济问题,无力抚养女儿,可以移交监护权,交给男方抚养,签定了离婚协议还要更改,那还能用什么方法约束离异的夫妻呢? 也有人说,抚养孩子是义务,约定是协商后的契约。约定抚养一方,确实没有抚养的能力了,或者没有履行抚养义务,这个时候双方约定失效,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议定。 很多人搞不明白如果可以这样反悔,那么写协议的意义是什么?对此我来解释下。协议作用是:对女方有利的地方保留,不利的地方反悔或者剔除。 比如本案中,写协议,当初是为了早点离婚,这就是对女方有利的点。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文中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