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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春,一男子借好友100000元,出于信任,好友没让他写借条,谁知男子突然去

江西宜春,一男子借好友100000元,出于信任,好友没让他写借条,谁知男子突然去世,留下一辆车和公司股份,好友找到男子家里,拿出转账记录和V信聊天记录,要求男子父母还钱,男子父母拒绝,好友告到法院,男子父母立刻宣布放弃继承儿子遗产,法院经过调查,发现男子父母做了一件事情,案件顿时有了转机,判决令人意外! 小李和小王是多年的好友,他们经常在一起探讨人生,在生意场更是互相帮助。 2024年5月,小李遇到了难事,因为生意周转,急需一笔资金使用。 可是他手里的资金紧张,就缺了10万块钱,小李给小王打去了电话,把自己的情况大概说明了一下。 随后二人又在微信上聊天,俩人谈好了借款的事宜,出于信任,小王并没有要求小李给他写书面借条。 小王给小李转账100000元,希望能够帮助他度过难关。 小李拿到钱后,对小王的情谊千恩万谢,答应这笔钱用完之后,就会尽快给他归还。 可万万没有想到,天有不测风云,小李突然去世了,可是他上有父母,还有妻子。 小李的父母接受不了现实,父母妻子给他料理了后事。 小李生前有一辆车,还有公司的若干股份。 可是他走的仓促,没有给家人留下只字片语,他在外面的事情,家人也是一概不知。 之后,小李的车子被父母留下,他们出门办事,都是开着这部车辆。 由于事出突然,小王事后才得到了消息,听到小李突然去世,他深深的感到悲痛无比。 小李的辛苦他看在眼里,为了生计,他太过辛苦,早早就透支了身体。 可是,小李借了自己10万元资金,虽说俩人关系不错,可是这笔钱也是自己辛辛苦苦挣来的。 自己家里也有父母妻儿,如果不要回来,自己家里的生活又要咋办? 可小王又想,借钱时两人都觉得,朋友之间这点信任还是有的,口头约定就行,没必要搞那些繁琐的手续。 因此他手里并没有小李的借条,怎么向他的家人要钱,成了个最大的难题。 好在他们有转款记录,还有V信上的聊天记录,小李借钱时的通话,小王也做了录音。 小王来到小李父母家里,他先表达了自己的悲痛之意,随后拿出转款记录,聊天记录让小李父母观看。 小王希望他们作为小王的第一继承人,能够帮小李还这笔钱。 谁知小李父母一听,他们立刻表示反对,他们不知道儿子曾经向小王借钱,更不愿意替他还款。 更何况小王手里拿不出借条,空口无凭,怎么仅仅只能用转款记录和微信聊天就跑来要钱? 如今小李已经去世,小王跑来要钱,又没字据,根本就是死无对证。 万一小王只是趁人之危,想着儿子不在,反正说不清楚,再说,如果儿子遇到难事,为啥给自己的家人不说? 难道没有钱时,不是应该第一时间先找家人想办法筹钱吗? 再又说了,他们儿子优秀,他们不相信儿子会借钱,他还有公司的股份,怎么可能会缺这区区10万块钱? 小王说了半天,看小李父母坚决不肯还钱,还说了一大堆的原因,小王顿时急了。 10万元不是个小数,那是自己辛苦挣来的血汗钱,自己的家人也需要用钱,当初也是看在朋友的情谊才借给小李用来应急。 谁也没曾想到小李这么年轻,就会突然去世,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谁挣钱都不容易。 小王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要求小李父亲老李、母亲郭某和妻子张某三人还钱。 在法院审理当中,小王向法院提供了小李借钱时的V信聊天记录,转账电子凭证,以及通话录音。 法院一一做了鉴定,小王提供的证据确凿,能够充分证明小李向其借款10万元的事实成立。 谁知小李的父母还是不愿意还钱,他们向法院提交了书面声明。 他们表示,自愿放弃对小李所有遗产的继承权,在他们看来,我们不继承儿子的遗产,我们也就不用还钱。 谁知法院并不这么认为,小李父母放弃继承遗产,时间不对。 他们是在诉讼程序已经推进到债权债务明确,并且进入了清偿阶段之后,这才声明要放弃继承儿子遗产。 并且,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小李留下的车辆已经被他父母实际占用,也就是说,他们实际上已经继承了小李的一部分遗产。 《民法典》1124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遗产处理前是放弃继承的核心时间节点,指遗产尚未被分割、处置或实际占有前。 小李父母在诉讼推进至债权债务明确后才声明放弃继承,且已实际占用小李遗留的车辆,本质上已经行使了遗产权。 小李父母延迟放弃的行为旨在逃避债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据此不予认可该声明效力。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小李的车辆、公司股份均属遗产,其父母、妻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合法放弃继承,且父母已实际占有遗产,符合“已继承遗产”的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小李的父母及妻子郭某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小李所欠的债务。 关注@王哥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