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被手机店老板辞退后,心生不满,在朋友圈发出“要干一票大的”字样。几个小时后,他真的付诸行动。凌晨,他戴上面具潜入曾经工作的店铺,偷走了4部在售手机。第二天,店主报警,警方通过监控迅速将他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总价值超过万元,男子因涉嫌盗窃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了解,男子此前是这家手机店的店员。工作期间,他表现懒散、态度消极,屡次被店主提醒仍无明显改进。“不是我不给机会,是他不珍惜。”店主在接受采访时这样说。思考再三后,店主决定将其辞退。与他一同被辞退的,还有另一名表现不佳的员工。两人离开后都情绪低落,却没有选择合法的申诉途径,而是一起酝酿了一场“报复计划”。男子心想,店主平时后门不锁,店内还有不少新款手机,只要深夜潜入,没人会发现。于是他找同伴帮忙购买头套、手套、眼镜等作案工具,准备在夜色掩护下行窃。 案发当晚,城市已入睡,路灯在街角投下昏黄的光影。男子戴好装备,从后门溜入手机店,迅速关掉灯光,翻过柜台,熟练地将展示台上价值上万元的手机装进兜里。另一名男子则在外面放哨,一旦有风吹草动,便可立刻提醒。整个过程不过几分钟,他以为这一切天衣无缝,却不知道监控已清晰记录下他的身影。第二天早晨,店主发现手机丢失,立即报警。警方通过调取监控、追踪线索,不到一天便锁定嫌疑人。两人很快落网,所有赃物被追回。 从法律角度分析,男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该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司法解释,盗窃金额达到一万元以上,即属于“数额较大”。男子通过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已超过一万元,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犯罪对象和数额标准。因此,他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需要强调的是,他的同伴虽然没有直接进入店内,但在门外望风,为其提供警戒和支援,法律上同样承担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指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虽然罪责较轻,但仍属犯罪范畴,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此,放哨的男子同样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只是在量刑时可能会得到一定宽恕。 在刑罚量度上,法院通常会根据犯罪人的认罪态度、退赃情况、前科记录等因素酌情处理。如果男子在被抓后能够主动认罪、退赃退赔,依法可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若存在自首或立功情节,甚至可以适用缓刑。但若拒不认罪、态度恶劣,则会受到从重处罚。刑法的宗旨并非惩罚,而是教育与挽救,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认罪悔罪、赔偿损失往往是量刑的重要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这起案件的起点其实并非“盗窃”,而是劳动纠纷。男子被辞退后感到不公,却没有寻求合法的维权渠道,而是以违法方式发泄不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合格,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换句话说,如果男子认为自己被辞退不合理,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申请补偿,而不是以身试法。劳动纠纷有法可依,个人的不满不应成为犯罪的理由。 从心理层面看,男子被辞退后情绪低落,加上同伴煽动,缺乏法律意识与自我控制,最终走上歧途。这种“情绪型犯罪”在现实中并不少见。近年来,因被辞退、被分手、被误解而实施报复性行为的案件频发。它反映出部分人法律认知的缺乏与情绪管理的失衡。法律不是情绪的出气筒,更不是社会矛盾的宣泄口。每个人都要意识到,违法的代价,远比情绪的发泄更痛苦。 在社会层面,这起案件也为企业管理敲响警钟。辞退员工时,企业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程序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明确说明理由,避免激化矛盾;而劳动者在遭遇不公时,也应选择理性方式维权。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渠道解决,而非铤而走险。一旦行为越过法律红线,个人前途、家庭幸福都将被彻底摧毁。 法律的力量在于公平,也在于提醒人心保持理智。男子原本只是一名普通员工,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却因一时愤怒、一次错误选择,换来了铁窗生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