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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财又骗色?”河南郑州,45岁女子通过婚恋网认识61岁的男子,初次见面,女子就

“骗财又骗色?”河南郑州,45岁女子通过婚恋网认识61岁的男子,初次见面,女子就被他有修养有内涵的样子迷惑住了,两人开始了同居,还商量着生个男孩,甚至连孩子的名字都取好了。相处一个月,女子发现她意外怀孕,可谁知,男子得知这个“喜讯”后,竟然拉黑了女子,对她不管不问。女子要求男子对她负责,却发现男子竟然还和别的女人同居。男子的解释更是让她气的七窍生烟。 安女士今年45岁,带着孩子单过了好些年,老妈看着她一个人又当妈又当爹,整天愁得睡不着,催着她赶紧再找个伴儿。 架不住老妈天天念叨,安女士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在婚恋网上注册了账号,没成想这一注册,竟引出来一堆糟心事。 今年10月初,安女士在网上刷到了61岁的张叔(化姓)的资料,看照片里的人头发虽有点白,但精神头足,看着也就五十来岁的样子。 俩人聊了没几句,觉得很投机就约着见面,没想到,一见面安女士更动心了。 张叔说话温温柔柔的,不管聊啥都能接住话茬,举手投足透着股修养劲儿,完全长在她对靠谱伴侣的期待上。 安女士心里琢磨着,年纪大点儿没关系,只要人真心对自己好,能一起搭伙过日子就行,当下就放下了戒备。 没聊两次,张叔就提议俩人先同居试试,说这样能更快摸清彼此的脾气。 安女士本就对他有好感,又盼着能早点稳定下来,没多想就答应了。 同居后张叔更是把温柔拿捏得死死的,不光每天变着法儿夸安女士,还时不时画大饼。 张叔和她商量着,他们要一起生个大胖小子,甚至连孩子的名字都琢磨好了,还说等明年稳定了,还要给安女士买套房子。 安女士被这股热乎劲儿冲昏了头,真以为自己找着了下半辈子的依靠。 可没高兴多久,安女士就发现了不对劲。有一回张叔带她回他家,一推门竟看见屋里有个陌生女人,安女士当时就懵。 追问之下张叔才含糊解释,那是他之前处的,早分了,这个女子就是不甘心纠缠他,但他心里只有安女士。 安女士心里犯嘀咕,但看着张叔诚恳的样子,还是选择了相信。 更让她意外的是,同居一个月,安女士竟查出怀孕了。 45岁的年纪本就不容易怀上,她拿着化验单兴冲冲地去找张叔报喜,没成想对方的态度来了个180度大转弯,先是找借口躲着不见,后来干脆连电话都不接,微信也直接拉黑了。 安女士急得团团转,到处打听才找到张叔的住处,还特意叫上了记者陪着,想讨个说法。 一见面,张叔的话更是让安女士心凉半截,他不仅否认恋爱关系,还说就是相处着看看,觉得不合适分开不是很正常吗? 安女士气得浑身发抖,忍不住质问:不合适你跟我同居?还让我给你生孩子、买房子?你一边跟我好,一边还跟别的女人住一块儿,一把年纪了玩得这么花? 没成想张叔倒打一耙,说发生关系是安女士主动的,还污蔑她是冲着自己的钱来的,更是杀人诛心般的坦言,跟他同居的那个女子是他正儿八经的女朋友。 俩人当着记者的面越吵越凶,最后只能报警求助。 民警到了之后,先安抚了双方的情绪,随后给出建议,让安女士先去做亲子鉴定,要是孩子确实是张叔的,安女士可以依法主张孩子的抚养费。 当着民警的面,张叔也表示,要是孩子是他的,他一定负责。 从法律角度而言,亲子关系的确认是维权的核心前提。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安女士与张叔虽未建立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且张叔否认恋爱关系,但这并不影响非婚生子女主张抚养费的权利。 若亲子鉴定结果确认孩子为张叔亲生,即便双方无婚姻关系、无明确恋爱约定,张叔仍需依法承担抚养责任。 若张叔拒绝支付,安女士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工资扣划、账户冻结等方式保障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4条规定: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归各自所有;(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等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进行分割。 关于张叔承诺的买房子,因房屋未实际购置且无书面约定,该承诺属于口头邀约,未形成法律约束力。 即便有证据证明该承诺存在,也因同居关系不适用婚姻家庭编中关于赠与的特殊规则,安女士无法强制要求其履行。 针对张叔安女士骗钱的指控,若为日常消费支出,通常视为共同生活中的赠与,安女士无需返还。 若为大额转账且有借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属于借贷,张叔可主张返还,但需自行举证借贷关系存在。 此外,张叔同时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虽违背公序良俗,但因双方无婚姻关系,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安女士无法据此主张多分财产或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