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足浴店按摩离奇猝死,家属质疑店家提供非法服务索赔113万,法院判了。 湖南汉寿,男子凌晨去足浴店按摩,一女技师为他服务。1个多小时候后,男子被发现无自主呼吸,经抢救无效后宣告死亡。司法鉴定男子尿道口和大腿根部有精液。 家属认为,足浴店违规经营,导致男子受刺激死亡。把足浴店老板告上法庭,索赔113万。法院这样判。 2025年3月19日凌晨0点左右,李某翻来覆去睡不着,就找了个足浴店去按摩。 进入足浴店后,一个姓朱的员工,热情接待了他。并当场叫来四五个女技工,让他挑选。 李某最终选定工号为68号的的女技师杨某,为自己做足疗。 服务开始约一小时二十分钟后,杨某注意到,李某始终保持着睡眠状态,就跑到前台,让工作人员去看看啥情况。 前台服务员跑到李某跟前仔细一看,发现李某果然不太对劲,她赶紧向店长报告了情况,同时拨打了急救电话。 虽然救护车迅速抵达现场,但医护人员检查,发现李某已经失去自主呼吸。 医护人员现场进行了约10多分钟的急救后,李某被转运至医院继续抢救。 医院又经过半小时的全力救治,最终宣告李某死亡。 在对李某抢救,和善后处理过程中,足浴店先行垫付了8万元的费用。 事情发生后,家属难以接受这突如其来的噩耗,他们认为,李某出门时还好好的,在足疗店待了不到两个小时,人咋就没了? 为明确死因,家属申请进行了司法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出两个关键点:一是李某尿道口及大腿根部存在精液残留; 二是死者生前患有心脏病等基础疾病,直接死因为主动脉夹层破裂出血引发心脏压塞,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 基于这些发现,家属认为,足浴店存在违规经营行为,并怀疑店里提供了非法服务,导致李某在过度刺激下发生猝死。 更让家属无法接受的是,李某发病后一个多小时后,工作人员才拨打急救电话。 因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因此,足浴店必须对李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某家属不依不饶,将足浴店经营者徐某诉至法院,提出了三项主要理由:首先,鉴定报告中发现的精液痕迹,可作为非法服务的证据; 其次,足浴店在凌晨时段提供此类服务,违反公序良俗和治安管理规定; 最后,店铺未能及时发现异常并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存在明显过错。 据此,家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113万元的赔偿请求。 但是足浴店对李某家属提出的这些理由,根本不承认。 足浴店负责人徐某表示:足浴店证件齐全,多年来一直正规经营,无其他服务。 按摩中客人睡着是正常现象,女技师在发现李某有异常后,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 再说,李某属于自身疾病导致的猝死,和足疗店无关,且在李某发病后,和进行抢救时,足疗店已垫付8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损害事实确实存在,但关键在于能否证明足浴店存在违法行为,以及该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家属提供的鉴定报告,虽显示精液存在,但未对其形成原因作出明确说明。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家属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非法服务的存在,因此该项主张未获法院支持。 但足浴店作为经营场所,确实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公共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庭调查,足浴店没有配备必要的急救设施,没在店内张贴警示标志,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当工作人员发现顾客身体异常时,仅拨打了急救电话,而未采取任何现场急救措施,这些疏失都构成了经营者的过错。 但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健康状况有充分认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李某在明知患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仍在深夜前往足浴店消费,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相抵的原则,可以相应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比例。 最终,法院确认本案涉及的总损失,金额为114万余元。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判定由李某自行承担85%的责任,足浴店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扣除先前已支付的8万元,足浴店还需向李某家属,支付9万元赔偿款。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