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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男子在公司对女同事有非分之想,偷拍女同事上厕所被逮后,公司劝说,女同事为

上海,一男子在公司对女同事有非分之想,偷拍女同事上厕所被逮后,公司劝说,女同事为声誉和解,可男子又偷拍,女同事报警男子被关七天,结果公司竟要求女同事和男子一起离职,理由是女同事拿了赔偿不吃亏。 该男子,心思全在女同事身上,净干些龌龊事。 有一回,男子偷偷躲在厕所旁边,趁女同事上厕所,用手机偷拍,女同事上完厕所出来,就感觉不对劲,发现被偷拍了,当场就逮住该男子。 这事,闹到公司领导那,领导怕影响公司的声誉,赶紧把两人叫到办公室。 领导苦口婆心劝女同事,说这事传出去对公司不好,让她为了公司声誉和解,女同事想着在公司上班,也不想把事闹大,就勉强答应了。 可这男子,压根没把这事当回事,没过几天,他又故技重施,再次偷拍女同事上厕所。 女同事,这次直接冲到领导办公室,说,领导,这男的又偷拍我,我实在忍不了了! 领导还想劝,女同事直接打断,我不和解了,我要报 警! 说完,女同事就报了警。 民警把男子带走,民警通知女同事,这男的被拘留七天。 女同事心想,这下总该消停了吧。 没想到,七天过后,这男的回到公司,公司领导却把女同事和这男的都叫到会议室。 领导说,经过公司研究,你们俩都得离职。 女同事一听,懵了,问,为什么? 领导说,你之前不是拿了赔偿嘛,被偷拍也不吃亏,这事就这么算了。 女同事说,我拿那点赔偿,是公司给的精神损失费,不是让你们这么处理的! 这男的偷拍我两次,你们不管,现在还要我离职,哪有这样的道理! 可领导根本不听,坚持让他们俩一起走。 男子偷拍女同事上厕所,该行为已经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女同事上厕所属于私密活动,男子偷拍行为明显侵犯了女同事的隐私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男子两次偷拍女同事上厕所,情节较为恶劣,符合该条款规定的处罚情形。 民警对其处以七天拘留,正是依据此条款作出的合理处罚。 公司要求女同事和男子一起离职,该行为应如何认定? 公司的这个做法,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男子仅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并非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与男子的劳动合同。 对于女同事,公司要求其离职更是毫无道理。 女同事作为受害者,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法律规定,公司无权要求其离职。 公司以女同事拿了赔偿为由让其离职,赔偿是公司对女同事遭受侵害的精神补偿,不能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 公司这种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女同事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女同事,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女同事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女同事还可以就男子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依据《民法典》要求男子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公司领导这是把法律当儿戏,如此不公的处理,只会让员工寒心,企业也难发展。 该公司领导的做法,实在是让人摸不着头脑,为了所谓的声誉,就侵害员工的利益,这哪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公司要真想维护声誉,就该严肃处理这种偷拍行为,给员工一个交代。 你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信息来源于:法治进行时、大象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