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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雅安,一个孩子来到一家金店,拿出约70g金首饰放在绒布上,问道:“老板,这个

四川雅安,一个孩子来到一家金店,拿出约70g金首饰放在绒布上,问道:“老板,这个收吗?”老板一眼就看出金饰是真品,温和询问来源,孩子低头嗫嚅:“是我自己的。”老板猜到这可能是孩子瞒着家人拿出来的,但陷于两难,如按规矩拒收,孩子可能转而去不正规渠道,金饰恐难追回;若按市价回收,既不合规,更可能惹来纠纷。瞬间权衡后,老板回应道:“叔叔按十块钱一克收。”很快,双方达成交易,老板将约700元现金交给孩子,让其好好保管。事后,老板多方打听,将金首饰给回了孩子的家人。   近日,金店的王老板(化名)正低头用专用的软布保养着柜台里的金饰,突然店门被人推开。   王老板抬起头,习惯性地露出迎客的微笑。然而,门口站着不是一个成年人,而是一个背着书包、身材瘦小的孩子小轩(化名)。   小轩双手紧紧攥着书包带,眼神在店内逡巡,最终落在了王老板身上。   王老板放缓了语气,温和地问道:“小朋友,有什么事吗?”   小轩快步走到柜台前,从裤兜里掏出一个小布包,打开后,是一些金首饰。   小轩有些紧张的问道:“老板……这个……收吗?”   王老板心里“咯噔”一下,他经营金店多年,见过形形色色的顾客,但一个孩子来卖如此贵重的金饰,还是头一遭。   王老板拿起项链,凭借经验,他判断这应该是被人常年佩戴的物件,绝非来路不明的地摊货。   王老板没有直接回答他的问题,而是试图让气氛轻松一些:“小朋友,你叫什么名字呀?”   男孩低声回答,眼神有些躲闪:“我……我叫小轩。”   王老板继续问道:“小轩,告诉叔叔,这些东西是从哪里来的呀?”   小轩低下头,用几乎听不见的声音说:“是……是我自己的。”   王老板知道这显然不是实话,猜想这孩子很可能是瞒着家人,偷偷拿出来的。   王老板自然知道小轩年纪不大,按照正常流程和高价进行回收,一旦家长追查起来,这笔交易作废,甚至可能惹上不必要的麻烦。   但是,如果简单地拒绝呢?王老板担忧,这个孩子会转而寻找那些不正规的、管理松懈的回收点,或者更糟,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以极低的价格欺骗。   那时,这些金饰可能就真的石沉大海,再也找不回来了。   王老板思考片刻后,对小轩说:“小轩,叔叔看过了,你的这些金子,叔叔可以按10块钱一克收。”   王老板这是权宜之计,通过“收购”行为,暂时保管了金饰,切断了它们流向社会的其他风险渠道。   小轩对黄金的市场价格毫无概念,听到10元一克,他眨了眨眼睛,没有表示异议。   王老板将金饰称了重,然后从抽屉里取出现金,郑重地交给了小轩,叮嘱道:“拿好了,别乱花。”   小轩接过钱,塞进口袋,欢呼雀跃地跑出了金店。   小轩离开后,王老板立刻行动了起来,几经折腾,找到了小轩的家人,并如数将金首饰返还给小轩家人。   事后,王老板将此事发布在网络,希望传递正能量。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王老板从小轩手里收购金首饰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本案中,小轩年龄不清楚,如果在8岁以下,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老伯的收购金首饰行为,无论出于任何目的,都属于无效行为。   小轩如年龄在8岁以上,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诸如购买文具、零食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但出售价值较高的黄金首饰,显然远超其年龄、智力所能理解和判断的范围。   可见,暂且不说王老板是假意与小轩交易,且交易对价10元每克远远低于市场价值,其收购行为属于效力待定,取决于小轩的法定代理人即父母是否同意或追认。   因此,王老板负有返还黄金首饰的义务,而小轩的监护人也应返还其取得的700元价款。王老板后续主动归还首饰的行为,正是履行了这一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返还财产义务。   2、王老板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或治安违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王老板以价格每克10元从小轩手里收购了金首饰,而小轩对价格没有概念,同意按照这个价格出售,交易价格严重失衡。   从客观上,金首饰总价值达7万元,价差远超5000元,达到四川地区数额巨大标准,符合诈骗罪特征。   但是,在主观层面,王老板之所以低价收购,是担心小轩的金首饰卖给其他商家,流向不明,而从后面起保管金首饰,积极寻找价值,最后完整归还金首饰给小轩家人,说明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所以,王老板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亦不属于诈骗的治安违法行为。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