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26岁女子收到公司调岗通知,担心变相降薪,拒绝赴任,而公司直接关闭了她的打卡权限,移出工作群,收走工服。不料,女子选择留在原岗位休息室,部门经理认为她影响他人,两人发生冲突。没想到,部门经理将吃鸭脖的辣油手套抹在女子脸上,继而发生撕扯,导致女子眼睛发炎、耳鸣,并被诊断出焦虑抑郁。事后,女子坚称自己被殴打,而部门经理承认被激怒后行为不当,但辩解未到打人程度。女子选择报警,但尚未收到警方立案通知,部门经理仍在正常上班。 据悉,2024年11月,吴小敏(化名)通过招聘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售楼部物业接待的案场客服工作。 吴小敏所在的部门由王雪(化名)经理负责,,起初,双方相安无事,但这种平衡在2025年9月底被打破。 2025年9月28日,公司向吴小敏发出了一份《调岗通知书》,决定将吴小敏调至另一个项目,调岗后工作职责、薪酬待遇及其他劳动关系权利义务保持不变。 吴小敏心里有些犯嘀咕,公司只说薪酬不变,但新项目的绩效考核标准等都没提,担心这是变相降薪,决定谨慎对待。 次日,吴小敏给公司发了一封正式信件,要求书面解答几个问题:调岗的依据是什么?新岗位的薪资结构如何?绩效考核维度有哪些? 几天后,公司单方面关闭了吴小敏的打卡权限,将她移出工作群,并收回了工服。 这一系列行动让吴小敏措手不及,吴小敏只好穿便服去公司,领导却说不能在岗位上‘晃动’,就每天待在员工休息室。 这段期间,吴小敏尝试与王雪经理沟通,但王经理态度冷淡,认为调岗是公司决定,吴小敏应找人事部门解决。 吴小敏则坚持,在问题未解决前,她有权留在原岗位。 2025年10月13日中午,吴小敏像往常一样待在休息室,王雪经理正好在里边吃鸭脖。 据吴小敏描述,王经理突然走进来,语气强硬地要求她离开休息室,理由是“影响其他同事休息”。吴小敏拒绝后,冲突爆发了。 王经理直接扑了上来,把沾满辣椒油的吃鸭脖的手套抹到吴小敏的脸上,包括眼睛里、头发上和衣服上,抹了两次。 然后王经理扇了我两巴掌,拽着吴小敏的头发,把吴小敏从沙发拖到地上,再拖到休息室门口。吴小敏直接被拖倒跪在地上,期间吴小敏没还手。 吴小敏站起来后,王经理又拽头发,把吴小敏的头往柜子上撞。 不过,吴小敏当时虽然用手机录了部分视频,但被打倒在地时手机被甩飞,没拍到全程。 冲突后,吴小敏立即报警,在警方建议下,吴小敏前往医院就诊,诊断身体有些问题。 吴小敏说,身体虽基本恢复,但心理打击巨大。 目前,吴小敏尚未收到警方正式立案通知,而王经理也是正常工作状态。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1、公司单方面调岗及后续措施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公司以“结合吴小敏的工作表现”为由发出《调岗通知书》,这在法律上属于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然而,这种自主权并非无限制。 虽然通知中说新岗位的“工作职责、薪酬待遇”保持不变,但吴小敏担心“薪资架构、绩效考核”不明确,变相降薪,并发了正式通知给公司,此时,公司负有与员工充分协商、解释说明的义务。 但公司没有正面回复,直接关闭权限、移出群聊、收回工服,这在程序上存在瑕疵。 基于此,公司如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面临承担双倍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赔偿金。 2、王经理殴打吴小敏的行为一旦查实,将面临治安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王经理辩称“没到打人的程度”,这是对法律的误解。在法律上,“殴打”并非必须以造成严重伤害为前提。 王经理如有用手扇巴掌、拽头发、将头撞向柜子、用沾辣椒油的手套攻击他人身体,这些行为本身就符合“殴打”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要件。 视频中记录的撕扯、吴小敏面部的红印、衣服上的辣椒油,以及她“当时耳鸣”的陈述,都是一定程度上王经理可能存在殴打行为。 基于此,警方依法可以立案调查,如查实,最高可以处10日拘留及500元罚款。 不过,结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如吴小敏身体经过鉴定,损伤达到轻伤以上,则王经理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3、吴小敏如认为王经理行为涉嫌治安违法等,在警方出具不予立案通知后,依法可以向上一级单位申诉,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以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王经理无论是否被追究治安或刑事责任,不影响吴小敏继续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