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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从天降!”湖南,一女子在餐馆,花6块点了碗面,岂料在起身时,高跟鞋踢到门台阶

“锅从天降!”湖南,一女子在餐馆,花6块点了碗面,岂料在起身时,高跟鞋踢到门台阶摔倒,造成左腿骨折住院,事后,女子认为是餐馆没做好安全措施,要求对方赔偿21万,而法院判决令人意外!

一碗6块钱的面条,怎么就和一个十级伤残、21万的索赔官司扯上了关系?这事儿就发生在湖南岳阳,刘晓梅(化名)在一家她常去的面馆里,因为高跟鞋和一处台阶,摔断了腿。这可不是一个简单的谁对谁错的故事,它把一个平常的台阶、一双个人的鞋,还有一份法庭判决,全搅和在了一起。

这起事故的中心,就是一个看起来“不太危险”的台起。综合各方说法,这处玻璃门下的台阶,有差不多10厘米的高度差,坡度也不算缓,但店家也确实做了防滑处理。老板觉得挺委屈,这台阶用了五年,人来人往,从没出过事儿。

可就是这个大家都习以为常的台阶,在法律眼里成了问题。因为它少了一张成本极低的“小心台阶”提示贴。至于刘女士说的地面有面汤,店家不认,法院最后也没采纳这个说法。这么一来,所有的焦点都集中在了台阶本身:一个被忽视,却足以在特定时刻酿成大祸的隐患。

这场官司,其实就是在权衡顾客自己“该知道”的风险,和商家“该尽到”的义务。

先说刘女士这边。她是个常客,对店里什么样心里有数,这份熟悉本该让她多一份警惕。更关键的是,她脚上那双近8厘米的高跟鞋,在小面馆这种地方活动,风险系数直接拉满,法院认为这是她摔倒的主要原因。

而且她摔倒后还强撑着说“没事”,吃完面才一瘸一拐地走,这在法官看来,削弱了她把责任全推给店家的立场。

再看店家那边。《民法典》写得明明白白,开门做生意,就得保障顾客的安全。这不光是说地上有油得拖干净,也包括提醒大家注意固定的设施。店家没贴那张警示,虽然不是故意的,但确实是没尽到责任,法律上管这叫“不作为”侵权。

最后,法院判了:刘女士自己担责85%,面馆承担15%。这个数字可不是随便拍脑袋定的,它清清楚楚地表明了法律的态度。

绝大部分责任判给刘女士,是在强调一个最基本的道理:成年人,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她的大意,尤其是穿着高风险的鞋子在熟悉环境里犯的错,是导致这起事故的根本。

而店家那15%的责任,大概赔了两三万块钱,是为他们的“疏忽”买单。这也给所有商家提了个醒,就算顾客自己有很大问题,只要你的安全措施有瑕疵,也别想完全脱身。

这案子一出来,网上说什么的都有。这件事也确实给所有人上了一课。对我们普通人来说,自己的安全还得自己上心。对开店做生意的老板们来说,那些不起眼的安全细节,才是最要紧的防线。

说到底,这起由一碗面条引发的风波,最终用法律的尺子精细地分割了责任。它告诉我们,安全从来不是哪一方的事,而是商家提供的“普遍保障”和我们每个人自己履行的“特别注意”加在一起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