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21日讯近日,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推行购房人单方申请办理普通商品房转移登记的通告(试行)》,该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购房人单方申请办理普通商品房转移登记,进一步优化我市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提升群众办事便利度。
该《通告》适用于已办理普通商品房首次登记且购房人已取得网签备案的,经开发企业同意由购房人单方申请办理普通商品房转移登记并提交《同意购房人单方办理申请书》的情形。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普通商品房首次登记时,应当同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同意购房人单方办理申请书》。确有特殊原因,不同意购房人单方申请办理普通商品房转移登记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相关说明材料。《通告》发布前已办理普通商品房首次登记的项目,开发企业补充提交《同意购房人单方办理申请书》的,可依照《通告》办理。
《通告》提到,已办理普通商品房所有权首次登记,且开发企业已提交《同意购房人单方办理申请书》,具备转移登记条件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普通商品房转移登记,也可委托开发企业代为申请办理;购房人单方申请时,须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完税凭证、身份证明等材料。
《通告》明确,开发企业已提交《同意购房人单方办理申请书》的项目,不得随意取消单方办理申请。如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因合同纠纷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合同无效等情形确需取消单方办理申请的,开发企业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