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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跟鞋事件 近日湖南一女子,穿着高跟鞋,到餐馆吃6元/碗的面,结果自己穿高跟鞋

高跟鞋事件 近日湖南一女子,穿着高跟鞋,到餐馆吃6元/碗的面,结果自己穿高跟鞋走路不稳,摔倒了,骨折。 这女子一气之下把这家餐馆告上了法庭,并要求赔偿21万元。最终高跟鞋女,获赔3万元。 3万元!这得多少碗面才能挣回来!这家餐馆赔得有点冤。 先说说法院为啥会判餐馆赔钱,不是法官偏心,是沾了《民法典》里“安全保障义务”的边。法律里说,餐馆这种公共场所,得保证客人在里头的安全,比如地面不能有油污、水渍,要是有危险得提前贴个警示。估计这家小面馆没做到位——可能刚拖完地没擦干,也可能门口台阶没装防滑条,法官才会让它担了部分责任。可话说回来,这责任分的真有点让人堵得慌,女子自己穿的高跟鞋,鞋跟少说也得5厘米,走路不看路摔了,怎么反倒让卖面的买单? 再算笔实在账,6块钱一碗的面,面馆老板刨去房租、面粉、水电,一碗撑死赚1块5。3万块钱,得卖整整2万碗面!老板得起早贪黑揉面、煮面,忙上小半年才能挣回来,就因为客人自己穿鞋不小心,这钱赔得太憋屈了。我认识个开小餐馆的朋友,自从出了这事儿,现在拖完地不仅要铺防滑垫,还得让服务员对着客人反复提醒“地面滑,慢走”,就怕哪天也遇上这种糟心事,辛苦钱全赔进去。 更让人琢磨不透的是女子的心态,自己摔了先不想着是不是自己的问题,第一反应是告餐馆要21万,虽说最后只拿到3万,但这做法总让人觉得不对劲。穿高跟鞋本身就需要格外注意平衡,尤其是在餐馆这种人来人往、地面可能沾着面汤的地方,更该放慢脚步。要是按这逻辑,以后穿高跟鞋在马路上摔了,是不是还要告市政部门?显然说不通。 其实这事的核心不是赔不赔钱,而是“责任边界”该怎么划。餐馆有保障安全的义务,但客人也得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把所有风险都推给商家,更不能借着“维权”的名义漫天要价。要是都像这位女子这样,以后小餐馆怕是都得在门口贴个“穿高跟鞋者谢绝入内”的牌子,那多影响正常经营?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