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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规操作致骨折,企业和负责人被罚!

某公司压铸机作业岗位员工甲

在制模机开启自动生产后

站到取件机机器上方调整模具

正在自动运行的机械臂将

员工甲撞倒跌落至设备下方

造成肋骨骨折

当地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45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25元的行政处罚。

那么这个员工违反了哪些规定?

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是依据哪些法规

作出的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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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铸机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企业制定

第5.2.4项当机器运行时,不要随意接触机器的运动部件。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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