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版农夫与蛇?!”湖南沅江,18岁炒货店老板好心帮顾客人兑换5万元现金,万万没想到,一个多月后,被对方拿着转账记录以欠钱不还为由,告上法庭。不仅如此,不少人还不相信他,认为他才是个骗子,名誉和生意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不过好在法院审理后,还了其清白。 据悉,2024年10月,18岁的小伙曹某开了一家炒货批发店。 开业第3个月,一名经常在其店里买东西的客人刘某找到他,称急需现金,希望他帮忙兑5万元现金。 曹某觉得客人能够找自己帮忙也是信任自己,再加之因为日常进货较多,店里放有备用金,便也没有多想给对方兑了5万元现金。 可令曹某万万没想到的是,1个多月后,曹某就收到了一张法院的传票,得知刘某拿着当时的转账记录,以欠钱不还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曹某懵了,顿时寒心不已!但是也没有办法,只能选择应诉! 更令曹某崩溃的是,判决还没有出来前,很多人并不相信他,认为他才是个骗子,他的名誉和生意也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1、没有借条、收据、欠条等借款凭证,单凭转账记录主张借款能不能获得支持? 答案是有可能!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也就是说没有借条、收据、欠条等借款凭证,单凭转账记录主张借款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被告的身上。而如果被告主张不是借口,就需要提供证据并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就有败诉的风险! 具体到本案,好在,法庭上曹某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并与刘某认识不到半年,仅仅只是老板与顾客的关系。 再加之从曹某提供的聊天记录来看,曹某与刘某日常生活中并没有过多的交流、也没有频繁的经济来往。 法院审理后,最终认为刘某借给曹某5万元,数额较大,有悖日常民间借贷的习惯,最终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请,还曹某一个清白。 据悉,一审判决后,刘某还曾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最终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了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2、刘某的行为或构成虚假诉讼? 法院虽然判决刘某败诉,但是没有认定刘某与曹某之间的借款关系,也没有认定曹某所说的,刘某向其兑钱等事实。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事实真如曹某所说,刘某向其兑钱后,又以借款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曹某不仅可以要求刘某赔偿损失,还可以以涉嫌虚假诉讼为由,追究曹某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刑法》第307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最后,据悉目前曹某为了恢复自身的名誉与店铺的生意,打算自费3、4万元举办一场澄清演出。 此外,曹某也想借演出提醒大家,提高警惕,以自己为鉴,不要轻易给陌生人转账,如果确实需要,一定要备注清楚!避免被套路!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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