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纸借据,一张转账凭条,一份民事调解书,一套完整的执行流程,看似没有疑义的案件,实则却是精心策划的虚假诉讼,一朝东窗事发,偷鸡不成蚀把米。
近日,经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审理后依法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并决定对3名涉案人员处以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
2017年1月23日,王某向法院起诉称高某1月17日向其借款100万元未还。同年1月27日,双方在法院组织下达成和解协议,由高某分批归还王某借款,若高某任何一期未按时归还,则应支付违约金20万元。后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后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拍卖高某名下的某农业公司50%的股权,钱某、杨某报名竞买,最终由钱某以160余万元竞得该股权,王某收到执行款120万元后,向法院申请结案。

“该笔借款借期仅为4天,逾期第2天王某就起诉并迅速调解,明显不符合常理。”敏锐察觉到异常后,承办检察官结合在办理另案中发现的王某系案外人蒋某亲属,而蒋某与高某关系密切,双方资金往来巨大等情形,对相关人员的银行流水进行了再次排查,发现上述案件所涉的100万元借款实际来自蒋某,王某在收到120万元执行款后也全部转入蒋某账户。承办检察官初步判断,蒋某才是该笔借款的实际出借人,且借款背后似乎还另有隐情。
经深入调查,看似正常的执行过程也疑窦重重:高某名下的股权,实际是蒋某出资购得,高某只是代持股权的名义股东;法院拍卖股权时,仅钱某、杨某报名竞拍,二人轮流交替报价后将股权从起拍价的40余万报至成交价160余万元;竞拍股权的资金来自蒋某。
也就是说,借款实际出借人、被执行的股权实际所有人以及出资竞拍股权的均是蒋某,蒋某此举意欲何为?针对发现的疑点,该院认为此案存在虚假诉讼的重大嫌疑,遂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并对蒋某、高某、王某等人开展询问。

原来,上述公司50%的股权系高某代蒋某持有,蒋某欲对外转让股权,从而更换股权代持人。但因各种原因无法与其他股东取得联系,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蒋某不能通过正常的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于是蒋某精心炮制了这起虚假诉讼案,即谎称高某向王某借款,同时授意该二人通过诉讼方式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并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实现股权的“无缝转让”。
在查明上述事实后,该院以王某与高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蒋某为转让股权而虚构借款事实、原审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作出上述再审判决,对蒋某处以罚款10万元,并处拘留十日,对王某、高某各处以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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