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兴,女子安某在同居期间意外怀孕,男友田某拒绝结婚,也不想要孩子。两人协商后,她独自承受手术痛苦,做了引产手术。然而术后不久,感情彻底破裂,安某情绪失控报警,关系就此终结。事后她起诉田某,认为男方在交往中不采取安全措施导致怀孕并引产,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3.8万元。 2023年春天,北京女子安某与男子田某确立恋爱关系,不久后同居。两人感情起初稳定,但相处数月后,安某在4月发现自己意外怀孕。面对突如其来的消息,田某显得慌乱。他坦言自己不想结婚,也尚未准备承担父亲的责任。经过几番争吵和沟通,两人决定终止妊娠。 安某独自前往医院进行了引产手术。术后,她身体虚弱,情绪波动明显。几周后,两人因生活琐事再次爆发矛盾。安某情绪失控报警,警方到场调解后出具受案回执。关系彻底破裂后,她回想这段经历,认为田某在交往过程中未采取安全措施、存在过错,导致自己身体与心理均受到损害。 于是,她将田某诉至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3.8万元。 田某在庭上辩称,自己已支付相关费用共计9000元,其中8200元通过转账,800元为现金补偿。安某对此坚决否认,称这笔钱系对方偿还的借款,与本案赔偿无关。 案件的焦点随之转向一个关键问题——恋爱关系中,因性行为导致的身体损害,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首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从表面上看,引产手术确实对安某的身体造成了损害,且医疗支出真实存在。问题在于——这种损害是否属于“他人侵害”所致? 法院认为,安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具有充分判断能力。在没有强迫、欺骗等情节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安某应当能够预见未采取安全措施可能导致怀孕的后果。因此,她也应对该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田某作为男性,在明知可能造成怀孕风险的情况下疏于防范、放任后果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综上,法院认定双方在本次事件中各负50%的责任。 在核实相关支出后,法院认定安某的实际损失为12467元。因田某已支付8200元,遂驳回安某全部诉求。判决结果显示——情感关系并不豁免法律责任,但过错亦非一方独担。 这份判决看似冷静,却折射出现代社会情感纠纷的法律困局。越来越多的类似案件,让公众开始思考:当恋爱中的亲密行为造成身体或经济损害时,法律如何介入? 从法律逻辑上看,恋爱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它基于自愿和平等。除非一方存在胁迫、欺诈或故意隐瞒疾病等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侵权。正如《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所强调的:侵权责任应建立在“过错—损害—因果关系”三要件之上。 在本案中,田某虽存在疏忽,但安某亦未履行自我保护义务。二者的行为共同导致了结果,因此法院采用按比例分担的方式进行处理,既体现了公平,也传递出“法律不介入纯粹的情感判断,只介入可量化的损害后果”的立场。 值得注意的是,安某在诉讼中还面临一个典型的“举证难”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安某提交了转账记录和欠条,但这些只能证明双方存在经济往来,不能证明田某的付款性质或侵权事实。缺乏直接证据,使其主张难以被法院完全采信。 从社会角度来看,这起案件反映出年轻人恋爱观与法律意识之间的错位。许多人认为恋爱是私人领域,行为“只关情,不涉法”。然而事实证明,私生活中的每一次决定,都可能成为法律的考量对象。尤其在涉及身体损害、医疗支出时,责任边界往往模糊。 另一方面,本案的判决也提示公众,在情感破裂后,不应将情绪诉求转化为法律诉求。安某的起诉更多出于心理受伤后的补偿期待,但法律赔偿必须基于损害事实与法律责任,而非情感对错。法院最终作出的“各自承担50%责任”的判决,既是法律的理性判断,也是一种平衡的社会信号。 从法理上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不得适用关于夫妻关系的规定。”这意味着,恋爱或同居关系中产生的损害,不适用婚姻法项下的扶养、分割或补偿条款,而是适用普通侵权责任规则。这也是法院此案处理的依据之一。 因此,在恋爱关系中,一旦涉及经济支出、身体损害、隐私泄露等问题,双方应注意保留证据、明确权责。否则,一旦走到法庭,情感纠纷就会被还原为冷冰冰的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