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谱!湖北武汉,男子陪患癌父亲手术,跟领导发信息请7天假,领导没回复,男子又电话沟通,获得领导口头答应。不料待男子回公司上班后,对方竟不认账,以未经请假擅自矿工为由将他开除,男子不服,我是独子,父亲重病难道我不管吗?何况我也没有耽误工作!男子申请仲裁要告公司,结果公司竟然先起诉,主张无需支付赔偿金,最后法院的判决真是叫人大快人心! 王先生的父亲几年前患了癌症,多年来一直治疗,做为儿子,他时常感觉亏欠。 自己平时忙于上班,陪伴的时间不是很多,3月15日,医生告诉王先生,父亲又要做手术。 这节骨眼上,当儿子的哪儿能不在跟前,他心里急得火燎,可也知道上班得走流程,赶紧找公司领导请假。 他先是给领导发微信,把父亲要做手术的事说清楚,申请请7天假,好陪着父亲术前检查、术后照顾。 发完信息,王先生就盯着手机等回复,可左等右等,领导那边一点儿动静都没有。 他实在等不及了,干脆直接给领导打了电话,电话里,他又把情况跟领导说了一遍,语气里满是着急和恳求。 好在领导在电话里松了口,说:行,我知道了,照顾好老父亲,工作的事对接好就行。 挂了电话,王先生心里一块石头才算落地,赶紧全身心扑到父亲的手术和护理上,没有还有心思琢磨别的。 接下来的7天,王先生几乎是在医院的走廊里熬过来的。 术后父亲疼得睡不着,他就整夜守在床边擦汗、喂水,白天还要跑前跑后办手续、取药,连吃饭都顾不上按时。 直到父亲的病情稳定下来,能勉强开口说话,他才松了口气,想着假期也到了,得赶紧回公司上班。 王先生到了公司,就开始忙乎,想着赶紧把落下的工作补上,却发现自己被移除了工作群。 这时候手机来了一条信息告诉他,未经允许擅自矿工,即日起就不再负责采购工作。 工作交接给其他人处理,然后王先生就被移除公司相关项目的微信群。 王先生当时就懵了,他解释自己之前给领导发过微信请假,后来还打电话确认了,领导答应了。 可对方根本不听,说只认书面批准,领导没说过这话,微信也没回复,就是没批假。 王先生气的不行,虽然自从父亲生病以来自己确实请加的次数变多,但是从来没有耽误过工作。 而且因为自己偶尔会请假,自己为弥补自己的工作时间,几乎就没有休过年假。 自认为工作期间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从不偷懒懈怠。 王先生很是不解,明明自己请过假了,难道是领导忘记说了? 王先生赶紧去找领导,可对方要么躲着不见,要么就推说不记得有这回事。 甚至反问他:你有录音吗?有我签字的假条吗?啥都没有,凭什么说我同意了? 那一刻,王先生又气又委屈,自己作为家中独子,父亲重病请假有错吗? 再说自己明明走了请假流程,怎么到最后反而成了违规,他不甘心,跟公司协商赔偿。 可对方态度更横:你要是敢闹,我们就告你,让你连工作都不好找! 王先生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先,申请了劳动仲裁。 被判决公司需要支付王先生经济赔偿金及工资差额。 公司不服,直接以员工无故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把他告上了法庭,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任何赔偿金。 法庭上,公司还在据理力争,表示公司有明确规定,请假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审批,口头同意不具备法律效力。 王先生既没有书面申请,也没有获得批准,擅自离岗7天,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开除他完全合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因父亲患癌手术请假,属于合理的家庭紧急事务,并非无故缺勤。 其次,他先通过微信履行请假告知义务,未获回复后又电话沟通,且有通话记录佐证,领导的口头同意已构成事实上的批准。 最后,公司声称口头同意无效,却未能提供经员工确认的规章制度作为依据,无法证明该条款已明确告知王先生。 《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后法院判决:公司解除王先生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需向王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核算赔偿共计3.3万余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天,王先生红了眼眶,不是因为拿到了赔偿款,而是自己的理没白讲,他的孝心也没有被辜负。 这事儿传到网上后,网友们都炸了锅: 这公司也太离谱了!人家爹都要做手术了,口头请假同意了还不认账,反过来告员工,纯属找输! 还好法院公正,没让老实人吃亏,不然这职场也太没人情味了。 对此,你怎么看? @静心法谈 学法辨是非,慬法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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