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孕迟到被公司辞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通过民事支持起诉,帮助孕期女职工维权。
2024年9月,怀孕不久的小婷(化名)被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她到劳动仲裁机构请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虽然仲裁结果认定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支持小婷提出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诉求。
小婷不服仲裁裁决,于同年12月来到上城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希望能重回工作岗位。该院检察官郭丽萍调取劳动仲裁卷宗,又约见了小婷。
检察官经仔细核对,确认小婷确实在8月份多次迟到,最长的一次6分钟,最短的仅1分钟。依据该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全年累计迟到或早退、脱岗10次以上的,经沟通责令改正无果后,公司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考勤记录未经小婷确认,也没有对小婷迟到情况责令其改正。
“显然,公司的操作既不合规,也不近人情。”检察官说,依据2012年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迟到几分钟,并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因此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随后,办案团队约见了公司代表,公司代表称原岗位已有人填补,而且小婷带着情绪回到原岗位,后续工作恐怕也很难顺利开展。
“如果能回去最好,我能接受调岗,但公司实在不愿意,我也希望能尽快拿到补偿。”多次沟通后,小婷如是说。
小婷提起诉讼后,今年5月20日,上城区检察院依法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庭审前,检法两家共同搭建调解平台,经反复沟通,小婷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小婷补偿金。
上城区检察院梳理辖区近年来涉女职工劳动权益案件后发现,小婷的遭遇并非个例,用人单位常用“严重违纪”“岗位撤销”“绩效不达标”等看似中立的理由,变相解除与孕产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对此,该院多次走访妇联、人社、法院等单位,共同探讨孕期女职工权益保护问题,进一步引导企业规范用工,比如建立孕期职工弹性考勤制度、完善内部申诉渠道,真正构建生育友好的职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