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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纸黑字立借条,矢口否认收现金?法院这样判!

好心借钱给同村人缓解资金周转,没想到对方在还款时竟矢口否认收到现金借款部分,遇到这样“糟心事”,出借人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来看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

回顾

黄甲与黄乙是同村村民。2019年2月,黄乙以投资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黄甲借款,黄甲在自家经营商铺内向黄乙现金交付34700元,黄乙当场出具了《借条》,写明借款总额88200元及三年的还款期限。第二天,黄甲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剩余借款53500元。借款到期后,黄乙没有偿还任何本金。黄甲多次催收未果,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黄乙偿还全部借款本金88200元及逾期利息。

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供了三组证据,一是《借条》和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借款事实和转账部分的交付;二是电话录音和文字材料,证明原告催款时被告拒绝承认现金借款;三是商铺的营业执照、银行流水等材料,证明原告经营商铺,具有现金出借能力。

但被告仅承认收到了银行转账的53500元,否认收到现金34700元,声称借条金额与实际借款数额不符,“当时误以为会借给自己88200元,所以先签了借条”,并只同意偿还53500元本金。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通过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了34700元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关于本金,被告认可的53500元部分,法院予以认定。

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部分,首先,原告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及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可以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其经营日常收取现金,隔一定的时间会将款项存入银行,原告具备一次性出借现金34700元的经济能力及条件。

其次,原告与被告为同村的相邻关系,现金及转账交付借款后要求被告出具与借款金额相应的借条,具备合理性,且《借条》内容详细且逻辑自治,被告在借条上多处捺印确认,足以证明被告对《借条》的内容明知并认可。反之,被告辩称发现原告实际出借金额与借条所写金额不符后,未要求原告改写借条、未向原告要求收回借条等,此行为与日常生活习惯不符。

综合考虑原告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双方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经过等因素,法院认为原告现金交付借款34700元具有高度盖然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认为原告未通过现金交付借款34700元,但未能提交证据佐证亦未能作合理说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借款本金882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武鸣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乙向原告黄甲偿还借款本金882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后黄乙不服提起上诉,南宁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本案涉及民间借贷中现金交付事实的认定问题。出借人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并主张以现金形式完成交付,借款人否认借贷事实发生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债权凭证形成过程、债权凭证记载情况等情况综合考量。

本案中重点考量了以下因素:借条系在原告经营场所当场出具,形成过程自然;借条内容完整规范,明确记载了借款总额、还款日期;原告经营商铺的职业特点使其具备现金交易习惯和经济能力;借贷金额符合当地经济水平;双方作为同村村民,采用混合支付方式符合交易习惯。这些因素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另外,法官也提醒各方当事人,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应当重视证据保全工作。除了妥善保管借条等债权凭证外,还应当注意留存款项交付的相关凭证。对于大额借贷,建议优先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完成,以便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广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