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林女士花费重金文眉
因不满效果
认为遭遇欺诈起诉退费
消费维权却没能成功
来看本期『蓉法说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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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情回顾
林女士通过微信咨询,了解到某美容店提供文眉服务并预约到店。在工作人员的介绍下,林女士选择了色素提取和3D丝雾眉文眉服务。服务完成后,她签署了《美容服务协议书》,并当场支付了4068元。

不久后,该美容店一直闭店装修,期间还注销了个体工商户登记。在注销登记后,林女士还多次接受了美容店经营者安排的免费补色服务。
但是,林女士始终对文眉效果不满意,认为远未达到当初宣传图展示的效果,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于是起诉要求美容店经营者退还服务费3800元。
02.法院审理
蒲江法院经审理认为
美容店行为不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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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通过预约、到店咨询、接受服务、签署书面协议并支付费用的过程,已形成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
并且,林女士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美容店在服务过程中存在故意夸大宣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作出虚假承诺等典型的欺诈行为。
此外,林女士在接受服务后才签署《美容服务协议书》并支付费用,这表明她对服务内容和价格等核心合同条款是清楚知晓并同意的。美容店虽后续因故注销,但无证据表明其在签约时就不具备服务能力或存在欺诈故意。注销行为本身不构成对先前服务的欺诈。
仅因效果主观不满
不能主张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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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眉等美容服务的效果具有高度主观性,受个体审美差异、皮肤状况等因素影响显著。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消费者在消费时应具备基本的辨识能力。在服务方已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仅因消费者个人主观不满意就要求退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市场交易的稳定。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林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03.法官说法
消费欺诈如何认定?
核心在于服务提供者是否故意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承诺等方式,诱使消费者在错误认识下作出消费决定并支付费用,最终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服务提供者后续因经营不善注销,只要签约时具备服务能力和意愿,且无欺诈故意证据,不必然构成欺诈。

但需注意:如果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导致合同约定的关键后续服务(如协议中明确承诺的长期维护、多次补色等)无法履行,严重影响消费者实现合同目的的,消费者可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如退还部分费用等)。
美容效果不满意能否退费?
美容效果(尤其是文眉、美睫等)主观性强,个人审美差异大。
仅因效果未达个人主观预期或感受不佳,在服务方已按约定完成主要服务且无明显履行瑕疵的情况下,通常难以支持退费请求。
本案中>>>
林女士在接受文眉相关服务后,没有出现严重影响其社会交往或损害身体健康的后果。因此,不能认定美容店履行不当,致使消费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可提供证据证明以下情况的,可主张退费或赔偿:如文眉存在严重问题(眉形严重偏离约定、颜色异常);造成皮肤感染等健康损害;经营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生活美容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医疗美容需临床医师资格)。
法官提醒
消费需理性,维权要依法。明晰权责,留存证据,才能在享受美丽服务的同时,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