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玩火惹祸,把自己和父母都送上了被告席,最后怎么赔偿?当婚姻走到尽头,谁都不想养孩子时,案子该如何断?财产官司在身,她竟通过离婚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债权人能否主张撤销该赠与行为?来看看这几个案例,法院怎么判。
案例
1
熊孩子车库玩火惹祸咋赔?
法院:父母赔85%,物业赔15%
2023年7月17日凌晨2时许,重庆一小区车库发生火情,业主李某立即报警,并通知物业公司。很快,火情被消防扑灭。
经认定,起火原因系一名10岁不到的孩子小文玩火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此次火灾造成包括彭某汽车在内的5辆汽车局部过火受损。
经现场勘验,案涉车库堆放有大量塑料包装、废旧家具、泡沫等装修垃圾,该垃圾堆紧邻停车位。
彭某认为,小文系直接侵权人,物业公司未及时处理堆放的垃圾,共同导致车库发生火灾,遂将小文,以及小文父母、物业公司一并起诉到巴南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车辆维修费等损失1.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事故系由小文玩火不慎引燃车库内可燃垃圾,最终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小文存在过错。
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物业管理方,对小区车库有管理、维护义务。案涉事故发生时,车库内堆放了大量可燃垃圾。物业公司对服务小区垃圾堆放处置显属不合理,其未能尽到完全的管理和维护职责,对损害发生亦存在过错。
因事发时小文系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小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小文父母)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法院判定由小文父母承担85%责任,物业公司承担15%责任。
宣判后,各方均服判息诉,本案已生效。
法院在判决后,向未成年人小文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在家庭的积极配合与法院的专业指导下,小文深刻认识到错误,主动承诺改正不良习惯,并提出同法官“拉钩”立誓,展现出积极改正的决心。
案例
2
父母离婚均拒养子女
咋办?
法院:双方各抚养一名子女
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月两人办理结婚登记,组成了家庭。次年5月,他们的长子李某甲出生,2020年4月又生下次子李某乙。
近年来,二人因经营超市失败及诸多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矛盾凸显,婚姻也走到尽头。2023年8月,张某向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李某离婚。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其诉请。
随后,张某选择外出务工,两孩子均由李某独自抚养。2024年10月,张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以无力抚养两孩子为由,要求两孩子均由李某抚养。
“我的经济条件也不好,没能力养两个娃。目前,长子李某甲已辍学在家,次子李某乙尚未接受学前教育。”法庭上,李某同意离婚,称其独自抚养两孩子一年多,付出较多,两孩子应先由张某抚养两年。
庭审中,承办法官当庭向张某、李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张某表示愿意抚养其中一子,但是庭审结束后,双方均不愿意带孩子离开,欲将两孩子滞留法院。
经联系属地街道及居委会后,张某将孩子带离,但次日又将两孩子遗留在居委会独自外出。后由社区委托爱心妈妈照顾两孩子数日,两人均不同意将两孩子接回履行抚养义务。
法院联合多部门开展法治教育,向张某、李某释明法律边界:遗弃不能独立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情节较轻的将面临警告、拘留等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清晰的法律后果警示,两人意识到了抚养子女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不容推卸的法律责任,张某主动提出两孩子由其先抚养一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李某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无法维系时,双方应真正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承担起父母的抚养职责,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直接抚养子女的义务。
鉴于张某、李某抚养能力相当,结合双方意愿,遂判决两孩子由张某先抚养一年,一年后双方各抚养一子。
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经判后回访,两孩子已回归正常生活状态,均已入学。
案例
3
欠债女子房子赠与孩子
咋判?
法院:赠与无效,撤销
财产官司在身,他们竟通过离婚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债权人能否主张撤销该赠与行为?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依法判决撤销了父母无偿赠与子女房屋的行为。
2023年5月,王强与小梅因存在财产纠纷闹上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小梅返还王强68万元。
小梅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就在王强起诉后一审判决前,小梅与老公张林协议离婚了。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套房屋赠与其子女小申。
这导致小梅名下的财产远不足以清偿对王强的债务。
王强知道后,在2024年5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小梅与张林赠与子女小申房产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梅、张林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房产归小申所有,属于小梅、张林无偿转让自身财产的行为。但王强在小梅签署离婚协议前,已向法院提起返还赠与财产之诉,现法院判决小梅返还王强财产68万元的判决已生效,王强对小梅具有合法债权人身份。
因小梅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负债务,其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应当知晓其对王强可能负有债务,在此情况下仍将其与张林共有的房屋无偿转让给子女小申,其行为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撤销了小梅、张林将共有房屋赠与小申的行为。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徐勤通讯员邓丽萍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