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等规定,谯城区经组织专家评审、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充分论证,药都路(古井大道至木兰大道段)更名事项已于2025年9月30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将“药都路”更名为“药都大道”(古井大道至木兰大道段)。现予以公告,请社会各单位、组织正确规范使用。
亳州市区划与地名工作委员会
2025年10月13日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等规定,谯城区经组织专家评审、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充分论证,药都路(古井大道至木兰大道段)更名事项已于2025年9月30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将“药都路”更名为“药都大道”(古井大道至木兰大道段)。现予以公告,请社会各单位、组织正确规范使用。
亳州市区划与地名工作委员会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