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律师,您可得帮帮我!我和丈夫婚后共同买的房子要拆迁了,可我丈夫非要把钱全给他和前妻的儿子买房……”近日,61岁的周阿姨走进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向徐闻达律师求助。
案例:
婚后买的房要拆迁了
丈夫要将拆迁款给“外人”
20多年前,周阿姨经朋友介绍结识了杨先生,两人相恋后登记结婚,组建了新的家庭。婚后,两人在杨先生的老家共同购置了一处自建房,周阿姨的户口也随之迁入,共同生活了数十载。本以为两人能安稳共度余生,可随着时间的流逝,夫妻间的感情逐渐出现裂痕,日常相处中争吵不断。
更让周阿姨寒心的是,此前杨先生曾一纸诉状将她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虽然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但两人的关系降至冰点。如今,周阿姨已搬离那处自建房,在外租房居住,双方分居已长达一年有余,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前段时间,两人婚后共同购置的自建房被纳入征迁范围。作为户主的杨先生已在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拆迁款不久后便将发放。念及房子是婚后共同财产,自己也该有相应份额,周阿姨主动找到杨先生商量,希望能分割拆迁款。可杨先生的态度异常强硬,一口回绝了她的要求:“我和前妻的儿子正等着钱买婚房,这拆迁款必须全给他!”
“拆迁款眼看着就要下来了,要是他真把钱转给他儿子,我的那份财产不就没了吗?”周阿姨焦急地说。
释法:
妻子可得属于自己的那份
如何维权有两种途径
听完周阿姨的叙述,徐律师表示,从法律层面来看,周阿姨有两种可行的维权路径。
第一种,若周阿姨与杨先生已无任何和好可能,鉴于杨先生此前曾提起过离婚诉讼,周阿姨可主动发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明确提出对包括拆迁款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
第二种,考虑到离婚诉讼往往周期较长,且存在被法院驳回的可能性,而拆迁款近期可能发放,为避免杨先生私自转移财产,周阿姨可以选择提起婚内财产分割纠纷诉讼,并同时申请对拆迁款进行财产保全,以阻止款项被擅自处置。
徐律师强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满足法定的特殊条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徐律师告诉周阿姨,她的诉求具备相应的事实依据。首先,案涉房屋是夫妻婚后共同购置,周阿姨户口也已迁入该村,她依法享有拆迁补偿安置款项的相应份额。其次,本案存在不同于一般案件的特殊情形:一是杨先生曾起诉离婚,且双方已分居一年多,夫妻感情破裂的迹象明显;二是杨先生明确表示要将拆迁款转移给儿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只要周阿姨能收集并固定杨先生有私自处置财产的意思表示以及其实际控制拆迁款便利条件的相关证据,法院极有可能将此认定为“重大理由”,支持其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从而保障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