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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达环保仲裁案件终局裁决:预计增利2452.05万元

近日,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朱为民关于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纠纷仲裁案件迎来终局裁决。若按裁决履行,预计将增加公司本期利润2452.05万元。

2018年5月,朱为民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菲达环保支付江苏海德股权转让款第三笔1905万元及其资金占用费、逾期支付违约金等。之后,菲达环保提交反请求申请书。2020年10月,菲达环保收到部分裁决书,需支付第三笔股权转让款1503.26万元,同时其要求朱为民赔偿损失1212.46万元的仲裁反请求被驳回。该裁决为部分裁决,仲裁反请求中涉及朱暗生借款利息案损失324.34万元及本案仲裁费用,待相关事实确定后再行裁决。

此后,菲达环保曾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但被驳回。2022年2月,法院应菲达环保申请,冻结朱为民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司款项1627.09万元,保全期限至2025年2月20日,截至公告披露日已解除。2022年8月和10月,菲达环保关于撤销部分裁决相关款项执行裁定书及不予执行部分裁决的申请,分别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2024年2月,菲达环保变更反仲裁请求,在要求赔偿借款利息损失324.34万元基础上,增加要求朱为民赔偿经济损失7316.88万元。

2025年10月,菲达环保收到终局裁决书,仲裁庭作出如下裁决:

事项

详情

朱为民向菲达环保赔偿损失

2516.12万元(朱暗生案利息损失294.08万元、律师费20万元、诉讼费5.13万元;股权转让基准日前应付未付的税款损失848.35万元,滞纳金损失1348.55万元)

菲达环保补偿朱为民律师费

20万元

本请求仲裁费承担

双方各承担50%(朱为民已预交23.34万元,菲达环保直接支付11.67万元)

反请求仲裁费承担

双方各承担50%(菲达环保已预交63.6万元,朱为民直接支付31.8万元)

仲裁员实际开支承担

朱为民向菲达环保支付0.6万元(菲达环保已预交1.2万元)

朱为民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违约金仲裁请求

驳回

截至2020年12月31日,菲达环保已计提预计负债1503.26万元。若按本次裁决履行,预计将增加公司本期利润2452.05万元,具体会计处理及对公司损益影响最终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需注意投资风险。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